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考評所屬機構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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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本總處)為提升所屬機構檔案管理品
    質與效能,落實機關檔案管理考評機制,特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
    七條及機關檔案管理評鑑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本要點訂定目的及依據。

二、本總處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機關檔案管理評鑑表,對
    所屬機構檔案管理情形定期辦理考評,考評範圍如下:
    (一)檔案點收。
    (二)檔案立案編目。
    (三)檔案保存與維護。
    (四)檔案鑑定與清理。
    (五)檔案檢調與應用。
    (六)機密檔案管理。
    (七)文書檔案資訊化。
    (八)計畫規劃與評估。
〔立法理由〕
依機關檔案管理評鑑要點(以下簡稱評鑑要點)第五點第五項規定,定明
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機關檔案管理評鑑表辦理考評,並依
檔案法相關規定所訂事項,明定考評範圍。

三、本總處對所屬機構之考評週期,以每三年一次實地考評為原則。
    本總處於辦理考評前應成立檔案管理考評小組,由本總處權責長官擔
    任召集人,成員包括檔案管理單位主管、承辦人員及資訊單位人員,
    並得視需要邀集熟稔檔案法令、執行作業細節及檔案管理資訊專業人
    員參與。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本總處對所屬機構實地考評之週期。
二、第二項明定考評小組成員之組成。由於考評範圍包含文書檔案資訊化
    項目,爰明定考評小組除檔案管理單位人員外,尚包括資訊相關人員
    ;又為能適時擴大考評小組量能,爰明定得視需要邀集熟稔檔案法令
    、執行作業細節及檔案管理資訊專業人員組成。

四、考評流程如下:
    (一)本總處於考評三個月前通知受評機構受評日期,並於當年十月
          底前辦理實地考評。
    (二)受評機構應配合考評需要,提供基本資訊表;實地考評當日應
          安排陪檢人員並備妥受評所需設備、文件及檔案。
    (三)考評人員應於考評過程即時記錄考評發現;考評總結前,由受
          評機構簽認考評結果。
    (四)考評結束後,本總處應將考評結果函知受評機構,並依考評結
          果,評定成績等第。
〔立法理由〕
參考評鑑要點第六點規定,明定本總處辦理考評流程及相關整備事項。

五、考評結果之分級標準如下:
    (一)優等:考評總分達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考評總分達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乙等:考評總分未達八十分。
〔立法理由〕
參考評鑑要點第十點規定,明定本總處辦理考評結果分級標準。

六、受評機構應依本總處建議持續改善管理措施。
    受評機構考評結果列乙等且總成績未達七十分者,應依本總處通知期
    限函報改善情形。本總處視其改善情形追蹤輔導,並自考評結果公布
    一年後擇期複檢。
    受評機構經複檢仍未達七十分者,所屬檔管人員應接受由本總處指定
    之培訓課程或相關訓練,並應於複檢結果公布六個月內,檢附檔案管
    理改進說明表,併同完成培訓課程或相關訓練之佐證資料送本總處備
    查。
〔立法理由〕
為提升受評機構檔管人員對檔管作業重要性之正確認知,並精進其專業知
能,以落實檢討改善措施,爰參考評鑑要點第十一點規定,於第一項至第
三項明定輔導及複檢機制。

七、受評機構應依本總處考評及複檢結果,辦理以下獎懲:
    (一)考評結果列優等者,受評機構檔案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
          記功一次。
    (二)考評結果列甲等者,受評機構檔案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
          嘉獎二次。
    (三)考評結果列乙等,且考評總分達七十分以上者,受評機構檔案
          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嘉獎一次。
    (四)前三款之情形,其他督導及有功人員,得依參與貢獻程度,由
          受評機構依相關規定辦理獎勵,惟獎勵額度不得超過主要承辦
          人員之額度。
    (五)受評機構未能依第六點第三項所定期限完成培訓課程或相關訓
          練及辦理檔案管理改進說明表報送作業者,除有不可抗力因素
          外,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應予懲處。
〔立法理由〕
一、參考評鑑要點第十二點規定,明定考評及複檢結果之獎懲方式。
二、機關檔案管理作業之落實,有賴機關長官之督導、支持,及相關人員
    之參與、推動,始得提升整體檔案管理品質及效能。為收激勵之效,
    爰於第四款明定其他相關人員,得依其參與貢獻程度予以提列敘獎。

八、因應重大政策或專案任務等需求經本總處整體評估並簽奉核可,當年
    度得不辦理實地考評。
〔立法理由〕
參酌檔案局一百十年九月十三日檔企字第一一0000一二二八六號函規
定,為配合防疫,實地考評作業得評估緩辦一年;以及因應本總處檔案管
理單位遇有重大專案任務等需求,為免影響業務推動,爰訂定當年度例外
得不辦理實地考評之情形。

九、推動本總處所屬機構檔案管理考評業務所需經費,由本總處相關預算
    支應。
〔立法理由〕
明定本總處考評業務所需經費來源。

十、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機關檔案管理評鑑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明定本要點未盡事宜之處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