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二級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所屬機關檔案管理情形,應定 期辦理考評及獎懲。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對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實施必要之輔導、訓練及評 鑑;經評鑑績優者,得予獎勵,並公開表揚。
一、為整體提升各機關檔案管理品質與效能,落實機關檔案管理評鑑機制 ,特訂定本要點。
檔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中央二級機關及直轄市、縣(市 )政府對於所屬機關檔案管理情形,應定期辦理考評及獎懲」及第二項規 定「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對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實施必要之輔導、訓練 及評鑑」等,為明定機關檔案管理評鑑及分級考評機制,以利相關作業依 循,爰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