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條文關聯

長照機構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原護理機構評鑑辦法、老人福利機構評鑑
及獎勵辦法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規定接受主管機
關評鑑,且於合格效期內者,應於合格效期已屆最後一年接受評鑑。
〔立法理由〕
考量本辦法施行前,已依護理機構評鑑辦法、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
法、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規定接受主管機關評鑑之
長照有關機構,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維持原評鑑合格效期,並應於效期最
後一年接受評鑑,爰訂定過渡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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