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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辦理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稱長照機構)評鑑之目的如下: 一、評量長照機構效能。 二、提升長照服務品質。 三、提供民眾長照選擇。
〔立法理由〕
明定辦理評鑑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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