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評鑑業務,主辦機關得委託具長照專業性或與評鑑業務相關之機關
(構)、大學及民間法人、團體或機構為之。
〔立法理由〕
一、為提升行政效率,辦理長照評鑑時,主辦機關得自辦或委託長照相關
    專業性或機構、團體辦理,民間法人包括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等。
二、參考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十條、護理機構評鑑辦法第四條
    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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