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評鑑業務,主辦機關得委託具長照專業性或與評鑑業務相關之機關 (構)、大學及民間法人、團體或機構為之。
一、為提升行政效率,辦理長照評鑑時,主辦機關得自辦或委託長照相關 專業性或機構、團體辦理,民間法人包括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等。 二、參考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十條、護理機構評鑑辦法第四條 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