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評鑑之項目如下:
一、經營管理效能。
二、專業照護品質。
三、安全環境設備。
四、個案權益保障。
居家式長照機構之評鑑,得不包括前項第三款所定項目。
第一項評鑑項目之評鑑基準,主辦機關應於評鑑實地訪查前一年十二月公
告之。
長照機構評鑑作業程序,主辦機關應於評鑑實地訪查起始日三個月前公告
之。
〔立法理由〕
一、明定主管機關辦理長照機構評鑑之項目。
二、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評鑑項目之評鑑基準及作業程序,應分別於長
    照評鑑實地訪查前公告,以利機構妥為準備,並作為接受長照機構評
    鑑之依循。
三、第二項所稱居家式長照機構,係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
    長照機構分類。
四、參考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第八條、護理機構評鑑辦法第四條第三項及
    第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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