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捐贈屍體器官移植喪葬費補助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13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五項規定
  訂定之。

  捐贈屍體器官移植,其喪葬費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捐贈眼角膜者,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二、捐贈前款以外之器官或捐贈多重器官者,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捐贈屍體器官移植喪葬費之補助,死者親屬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器官
  摘取移植醫院發給之捐贈屍體器官移植證明書及死者親屬證明文件,向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之。

  前條規定所稱親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本標準所定補助喪葬費之經費,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依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定,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其喪葬費者,
  不得再依本標準申請補助。

  本標準所定文書格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