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驗光所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條文關聯

驗光所應有下列設施:
一、驗光室:
  (一)明顯區隔之獨立空間,且不得小於五平方公尺。
  (二)空間之直線距離至少五公尺;採鏡子反射法者,直線距離至少二
        點五公尺。
  (三)驗光必要設備:
        1.電腦驗光機或檢影鏡。
        2.角膜弧度儀或角膜地圖儀。
        3.鏡片試片組或綜合驗度儀。
        4.鏡片驗度儀。
        5.視力表。
二、等候空間。
三、執行業務紀錄之保存設施。
四、手部衛生設備。
〔立法理由〕
驗光所應具備之設施與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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