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分期繳納之期數,依下列標準為之,且投保單位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新
臺幣三千元,保險對象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保險人公告之全體保險對象
平均保險費之百分之六十:
一、投保單位欠費:
  (一)金額未滿新臺幣二十萬元者,得分二至十二期繳納。
  (二)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者,得分二至二十四期
        繳納。
  (三)金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得分二至三十六期
        繳納。
  (四)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得分二至四十八期繳納。
二、保險對象欠費:
  (一)金額未滿新臺幣五萬元者,得分二至十二期繳納。
  (二)金額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得分二至二十四期繳納
        。
  (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二十萬元者,得分二至三十六期繳
        納。
  (四)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得分二至四十八期繳納。
前項所稱之分期,每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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