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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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制定依據

1. 全民健康保險法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有經濟上之困難,未能一次繳納保險費、滯納金或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者,
得向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或依第九十九條之規定申請貸款或補助;保險
人並應主動協助之,必要時應會同社政單位或委託民間相關專業團體,尋
求社會資源協助。
前項申請之條件、審核程序、分期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保險人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