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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本會替代役役男
    發生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之通報與處理作業,特訂定本須知。

二、適用機構:本會及各所屬機構。

三、通報方式:
  (一)平日回報:由本會值日人員以電話抽查方式辦理。
  (二)重大及意外事故通報:各機構於發生替代役役男緊急重大事故,
        除應迅速處置外,並確依「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通報
        表」(如附表一)規定時限及「本會各機構平、假日值日人員對
        緊急突發事件通報程序表」辦理,各業管處接獲通報後,依行政
        程序陳報長官並副知人事處。
  (三)月報:各機構如有替代役役男發生重事故及意外事件,應於每月
        十日前應填報「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及意外事件月報表」(如附
        表二)送本會人事處彙整。

四、權責:通報作業於專業訓練期間由訓練單位負責,分發服勤後由服勤
    單位負責,以上時程均以完成交接程序為分界。

五、處理要領:
  (一)重大違法犯紀事件:對於替代役役男發生重大違法犯紀事件,應
        即查明實情後,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為懲
        戒之處分,若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對於司
        法機關偵辦中之案件,賡續注意偵辦情形,如符因案停役之條件
        者應即辦理停役事宜。
  (二)受傷人員:
        1.送醫急救:對受傷之替代役役男,應即時送醫治療。
        2.派員照顧:凡受傷住院之替代役役男,如因傷勢導致行動不便
          ,權責單位應派員照顧。
        3.通知家屬:權責單位應根據實際狀況,通知家屬,使之明瞭事
          故真相,協助照顧。
        4.慰問關懷:權責單位應依規定通報有關機關,並對受傷住院之
          替代役役男及時派員前往診療醫院慰問,表達關懷。
        5.查處責任:權責單位應查明事故發生原因,檢討改進,如屬人
          為不當而導致意外事故發生,應追究失職人員責任,依法懲處
          。如經查明責任歸屬於替代役男時,其情節涉違法者,應移司
          法機關偵辦;其情節涉違紀者,應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規定
          懲處之。
        6.申請身心障礙撫卹保險:凡替代役役男因意外傷害,經依規定
          檢定為身心障礙者,應由權責單位迅依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
          法及替代役役男保險實施辦法,協助役男請領撫卹、保險、身
          心障礙等給付。
  (三)死亡人員:
        1.查明真相:應迅速通知該管警察機關、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相
          驗,以查明真相。
        2.通知家屬:權責單位應根據實際狀況,通知家屬及戶籍所在地
          役政單位,使之明瞭事故真相,並會同處理善後事宜。
        3.善後處理:
         (1)誠懇接待死者家屬,善言勸慰安撫家屬情緒。接受死者家屬
            合理意見,表達政府關懷之意。派員護送死者遺體返鄉。
         (2)如死亡役男無家屬及親屬者,應由權責單位成立治喪委員會
            ,辦理治喪事宜。
         (3)屍體如需火化,應徵求家屬同意,經檢察官於死亡相驗證明
            上簽註准予火葬,始得為之。
         (4)依據家屬意願,協助申請將死亡役男安厝於軍人公墓(忠靈
            祠)。
        4.協助喪葬:權責單位應協助家屬,辦理喪葬事宜,舉行公祭時
          應選派代表前往弔唁,並致送輓聯、花圈等,以表關懷。
        5.協助申請死亡撫卹保險:權責單位應依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
          法及替代役役男保險實施辦法協助死亡役男家屬,申請撫卹及
          死亡保險給付。
        6.查處責任:凡人為因素或能防範而未採取適當防範措施,因而
          導致役男死亡者,應由權責單位追查責任,依法究辦,並將最
          終查處情形通報其家屬及戶籍地役政單位。
        7.完整結案:權責單位對處理死亡役男之各種必需法定手續及資
          料,應力求完整,並律定永久保存年限,以備查考。
  (四)自裁人員:對於自裁死亡之役男,依前款規定處理後續相關事宜
        ;對於自裁未遂之役男,應即送醫治療並依據替代役役男心理輔
        導實施計劃通知內政部役政署(管理組)辦理轉介諮商及心理輔
        導事宜,另役男經醫院身心科診斷達停役標準者,則辦理因病停
        役相關手續。
  (五)感染法定傳染病人員:
        1.通知衛生單位:發現役男疑似感染或感染法定傳染病時,權責
          單位應立即通知轄區衛生局。
        2.送醫治療:安排患病役男就醫治療。
        3.掌握病況:與役男就診醫院保持聯繫,瞭解病況,並適時續報
          需用機關及主管機關。
        4.宿所消毒與隔離:對役男宿所環境進行消毒,必要時作適當隔
          離。
        5.衛教宣導與防疫:協請衛生單位派員宣導,並配合實施防疫。
        6.保密相關資料: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
          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
        7.辦理停役:若役男病況達停役標準時,應即辦理因病停役相關
          手續。
  (六)施用毒品經確認檢驗陽性人員:役男施用毒品經衛生福利部認可
        或指定之檢驗機構確認檢驗陽性者,依據替代役役男藥物濫用防
        制實施計畫,由權責單位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並填具個案轉介專
        業機構諮商輔導轉介單通報內政部役政署(管理組)辦理轉介輔
        導事宜。
  (七)新聞媒體報導之重大突發事件:立即暸解事件真相,通知需用機
        關與主管機關,並掌握後續發展與媒體報導情形。

六、通訊聯絡:
  (一)內政部役政署:
        日間:
        電話:(0四九)二三九四四六五
        傳真:(0四九)二三九四三五0
        夜間:
        電話:(0四九)二三九四四八八
        傳真:(0四九)二三九四三五0
        免付費專線:0八00四九一0二二
  (二)本會:
        日間電話:
        服務照顧處:(0二)二七五七一五一一
        就養養護處:(0二)二七五七一五九七
        就學就業處:(0二)二七五七一六五二
        事業管理處:(0二)二七五七一六六八
        就醫保健處:(0二)二七五七一五二一
        傳真:
        服務照顧處:(0二)八七八0九五三二
        就養養護處:(0二)二七二二七八一四
        就學就業處:(0二)二七二三八一四四
        事業管理處:(0二)二七二三八一四五
        就醫保健處:(0二)二七二二八一四八
        人  事  處:(0二)二七二三七六一0
        夜間電話:(0二)二七五七一四三一
              (0二)二七五七一六0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