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甄審職務內陞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公務人員陞遷法
    所訂公開、公平原則,本會及各所屬服務、安養機構、退除役官兵職
    業訓練中心及臺北勞務中心應辦理甄審之職務出缺,如擬由本機關任
    免範疇(即本會及各所屬服務、安養機構、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
    及臺北勞務中心)之現職人員陞任時,用人機構應先檢附職缺公告(
    格式及範例如附件一、二)函報本會同意辦理內陞。經本會行政業務
    服務網公告後,凡較擬補職務低一陞遷序列,且依法具有陞任資格及
    陞任意願之本機關人員,均得經現職機構人事單位檢送當事人資績評
    分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免備文報送本會納入甄審。

二、內陞職缺公告以上網公告七日(不包含例假日)為原則;公告所列「
    上網期間」、「資格條件」、「聯絡方式」三欄由本會依相關規定填
    寫,用人機構函報時請保留空白。用人機構如擬於辦理陞任評分之外
    同時舉行面試或業務測驗,應於函報本會請辦內陞時,並於職缺公告
    載明。

三、本會及各所屬服務、安養機構、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及臺北勞務
    中心具有陞任意願之合格人員,由現職機構人事單位依本會公務人員
    陞任評分標準表規定,備妥資績評分表(格式及範例如附件三、四)
    及相關證明文件報會辦理,相關規定如次:
  (一)資績評分表「報名參加甄審職務」部分,務請依職缺公告所載,
        確實填寫擬補機構職稱及職務編號。並請現職機構人事單位查填
        共同選項及個別選項「訓練進修」、「英語能力」評分(粗線框
        定部分),先經報名人員簽名確認,再請現職機構首長就個別選
        項評分後,依限送達人事處,逾期不予受理;檔案請以電子郵件
        寄送。
  (二)個別選項「訓練進修」及「英語能力」二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訓練進修」部分,得經人事單位簽證,以人力資源管理資
        訊系統( WebHR)相關資料檢附。
  (三)個別選項部分,由現職及用人機構首長共同評分,比重各佔百分
        之四十、百分之六十。現職及用人機構首長評核個別選項時,其
        「訓練進修」及「英語能力」二項請依人事單位審查確認之評分
        列計;擬任非主管職務時,「領導能力」不評分。現職機構首長
        對報名人員同一時期(三個月內)參加不同職缺甄審時,應注意
        評分一致性,分數不得有落差。
  (四)資績評分表各項成績之計算,以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第一位;人
        事處就共同選項部分,得依規定審查修正。
  (五)本表各儲存格欄寬、列高、字體大小及格式均不得變更,經歷欄
        請擇要繕列,如有變更情事將予退回重新繕造,逾限即不予受理
        。

四、資績評分表綜合考評部分,由本會業管單位負責評分建議,評分高於
    十八分、低於十二分者,應提出具體說明。

五、本會及所屬各機構辦理人員遴補案,應以「適才適所」、「性別平等
    」及「績效導向」為原則,於辦理是類案件時,除須檢具已公平考量
    拔擢具同等資格條件之任一性別、高等或普通考試進用人員及軍職轉
    任人員陞遷情形書面意見外,本會單位主管及所屬機構正副首長出(
    列)席各人事審議小組會議及甄審委員會時,就內陞各案件亦須提出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