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申請「非醫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高級操作執照甄審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30日

所有條文

壹、目的:
    依據原子能法第二十六條及原子能法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以配合核發非醫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高級操作執照
    。

貳、申請資格:
一、已受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認可之游離輻射防護訓練,並具
    有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操作,實際經驗
    三年以上,持有證明者。
二、前項「實際經驗」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國內政府機關、研究機構、國營及省營事業機構、公私立學校、
        廠商,出具依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第二款領有中級操作
        執照滿三年以上之操作經驗或同條文第三款滿三年以上訓練之證
        明,經本會審查認可者。
  (二)國外政府機關、研究機構、公私立學校、廠商,出具前項滿三年
        以上之同等操作經驗或訓練證明,經本會審查認可者。

參、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經由服務機構推薦提出申請,並檢具「非醫用放射性物質及可
    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高級操作執照資格認可申請(如附表)及附表中
    二、三、四各項證件影本。
二、申請人應自行撰寫放射線設施之管理計畫書(約五千字),一式三份
    ,其內容包括:
  (一)興建計畫
  (二)運轉計畫
  (三)維護保養計畫
  (四)意外處理程序
三、申請人應檢送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專門著作,一式三份:(若著作超
    過乙份以上,請另檢送著作目錄)。
    著作須與應考類科性質相關並經公開發表者。
    著作須由申請人以中文撰述,原著如係外國文字者,須附中文摘要。
    著作須繕寫或印刷清楚,並加具標點註明頁數,以抽印或影印本裝訂
    成冊。
    著作引用他人之文字或資料者,應註明出處。
四、申請人須親自或指定代理人攜帶前述有關證件、身份證、測驗費新臺
    幣參仟元整,前來本會報名。

肆、審查:
一、本會為審查申請人之資歷及著作得邀請學者及專家組成審查小組。
二、申請人所送文件如有不完備時本會得通知限期補送,逾期不予審查。
三、資歷及著作經審查合格後,本會再另通知申請人參加測驗。

伍、測驗範圍及方式:
一、範圍:個人著作、放射線設施之管理計畫、輻射防護專業知識及原子
    能有關法規等。
二、方式:口試。

陸、高級操作執照甄審採個案申請方式,由本會隨時受理。

柒、測驗及格人員請先填具操作執照申請書函送本會,經審查合格後核發
    高級操作執照。

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者得視需要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