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586
人,瀏覽人次:
883938644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申請「非醫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高級操作執照甄審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2年1月30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0920002826號函發布 自92年2月1日停止適用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子能
/
業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73年11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訂定發布全文8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2年1月30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0920002826號函發布 自92年2月1日停止適用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