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出版產業轉型升級,引進數位化流程
,活絡數位出版市場,培育數位出版人才,彰顯多元文化價值,支持
產業創新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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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者資格
(一)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出版事業、出版事業相關之
團體。但申請第五類「數位人才培育或國際交流」者,僅以出
版事業相關團體為限;申請第六類「數位轉型因應提升」者,
僅以出版事業為限。
(二)最近二年無欠繳應納稅捐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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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本補助之計畫書或活動,不得有相同或類似之申請案已獲本部及
所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及文化內容策進院補(捐)助之情形;
已提出申請者,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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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範圍
(一)數位出版品:於本部公告之執行期間內,製作發行符合以下所
訂各類別規格之數位出版品,且透過網路平台將該數位化出版
品上架公開銷售,並行銷推廣以普及數位閱讀。
1.第一類「電子書」:格式為 EPUB3.0以上版本,且具有文字
可及性(指文字可被搜尋或複製),態樣包含:
(1)EP同步電子書:紙本及數位版本同時發行。
(2)數位原生電子書:以原生電子形式製作而成的電子書。
(3)已出版之圖書及雜誌數位化:將已出版之單本或系列圖書
及雜誌製作成電子書。
2.第二類「無障礙版本電子書」:格式為符合 W3C之EPUB無障
礙指引規範 (EPUB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之電子書
。
3.第三類「有聲書」:格式為MP3、AAC、WAV、M4A等數位音訊
檔案格式,或為Audiobooks有聲書規格。
(二)數位閱讀平台:
第四類「電子書平台升級優化」:現有電子書平台進行服務優
化或功能升級,營造友善數位閱讀環境,提升數位閱讀體驗。
(三)數位出版專業之提升:
1.第五類「數位人才培育或國際交流」:辦理數位出版相關教
育訓練或國際交流活動等,以加強出版從業人員專業技能、
提升數位出版品質及國際能見度。
2.第六類「數位轉型因應提升」:辦理數位出版相關研發創新
、人力培力、技術提升等,以加強出版從業人員之專業技能
、推升出版數位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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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類別、申請期間及申請方式
(一)申請類別、申請期間及執行期程由本部另行公告。
(二)申請方式:申請者應於前款規定期限內進行線上報名(本部獎
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並上傳第
六點規定之各項文件;逾期未完成線上申請者,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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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案應備之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線上申請時於申請網站列印)。
(二)計畫書應依申請類別及下列各款規定具體填寫:
1.計畫名稱
2.計畫目標
3.計畫內容規劃及簡介,且應特別註明下列事項:
(1)申請第一類至第三類補助者:
A.數位化出版品之件數、各本(套)書籍名稱、內容簡介
及作者、標註發行語版及是否為其他語版(請註明來源
語版)之翻譯,以及標註曾獲國內外獎項或競賽入圍、
得獎或受推薦紀錄,或其他重要性說明(如社會關注議
題等)。
B.數位化格式及發行平台。
C.出版品行銷或數位閱讀推廣規劃。
(2)申請第四類補助者:
A.申請人現況(公司簡介、營運及財務狀況)及過去平台
營運實績說明。
B.平台升級優化或友善閱讀項目及創新作法說明。
C.該升級優化後的市場潛力。
D.對友善或提升數位閱讀之重要性或影響力。
(3)申請第五類補助者:
A.申請人現況(單位簡介、營運及財務狀況)。
B.計畫內容說明,包含但不限於活動內容與宣傳計畫。
C.描述該計畫如何強化數位人才技能及帶來的市場價值或
社會影響。
(4)申請第六類補助者:
A.申請人現況(單位簡介、營運及財務狀況)。
B.計畫內容說明,包含辦理數位出版相關研發創新、人力
培力、技術提升等出版數位轉型計畫。
C.描述該計畫如何加強出版從業人員之專業技能、推升出
版數位轉型及帶來的市場價值或影響。
4.計畫整體預期效益:量化及質性指標,包含(但不限於)投
入資金、數位出版推廣成效、產品延伸運用、預期銷售量及
對我國數位出版之正面效益。
5.計畫執行期程與進度規劃。
6.過去辦理相關計畫之執行經驗說明及證明(無則免填)。
7.預估經費總預算明細表(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
8.其他相關事項。
(三)申請者應備下列資格證明文件、切結書:
1.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規定之立案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營利登記證明。
2.近二年無欠繳應納稅捐紀錄之證明文件影本。
3.申請案之計畫執行過程中涉及使用他人作品之內容、圖片、
影音等著作,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出具同意之相關
書面授權文件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授權文件。
4.申請第一類至第三類補助者須檢附本部當年度公告申請期間
開始日前,申請之出版品未曾發行所申請類別數位格式之切
結書及申請製作發行之書單清冊(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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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額度及次數
(一)補助額度由本部視申請案計畫書內容決定,第一類至第四類之
每一申請者每類僅得提出一申請案,同一申請案不得重複提出
,且該年度合計以三案為限,並以下列各款金額為上限:
1.申請第一類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申請本類之「
已出版之圖書及雜誌數位化」補助者,每案應至少完成十本
。
2.申請第二類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3.申請第三類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4.申請第四類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申請第五類補助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且該年度合併
其他類別申請案合計以三案為限。
(三)申請第六類補助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且每一申請者
以提出一申請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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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補助原則
(一)申請第四點第一款數位出版品者,如為製作發行具有市場潛力
、曾獲金鼎獎、金漫獎或其他國內外重要獎項、競賽入圍或受
推薦、重要作家、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創作推廣,以及具
其他重大正面意義之數位出版品,上架電子書計次借閱平台者
,將優先納入補助。
(二)每案補助金額不得逾申請計畫預估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九;但第
二類「無障礙版本電子書」不受此限制。
(三)獲補助之經費如有食宿費用其補助額度不得逾中央機關公務員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
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
)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月支生
活費之規定。(前述各補助項目若以外幣計價者,其匯率應依
出發前一日臺灣銀行公告之即期賣出匯率計算之)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不含固定薪資、紀念品、餐敘(餐盒不在此限
)、廣告購買、電腦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硬體設備購置等費用。
但申請第四類「電子書平台升級優化」補助者,可針對該年度
計畫之資訊軟體費【購買套裝軟體,如作業系統軟體,以及後
續二年以上效益之軟體改版、升級與應用系統開發規劃設計及
雲端服務等購置(含資本租賃)費用】提出申請;申請第六類
「數位轉型因應提升」補助者,可針對該年度計畫之專案人員
薪酬提出申請,惟不超過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五)其他未盡事宜,本部得依實際狀況補充說明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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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評審作業
(一)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
書面審核,有未符合第二點、第六點規定者,經本部通知限期
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
為限。
(二)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及本部人員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
畫書及補助金額,且必要時得以擇優面談方式進行評審。評審
小組於聘任委員前,請填具評審委員同意書。評審委員之決議
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始得作成建議。評審委員在評審申請案時,應秉持利益迴
避原則,公平執行評審工作,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規定辦理。
(三)評審標準: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四)申請補助案之評審會議紀錄、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經費額度經
本部核定後,本部應將評審結果及評審委員名單刊登於本部獎
補助資訊網站對外公開,另以書面通知獲補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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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專案補助
(一)對於具特殊原創性、人才培育、交流合作或其他對數位出版發
展具重大正面效益及時效性之活動或計畫之申請案,得依實際
需求,由業務單位進行專案審查,並簽奉核定後辦理。
(二)前款專案補助申請案之申請書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申請資格
、辦理之計畫或活動內容、申請時間、補助額度及次數,不受
第二點至第五點、第七點及第八點規定之限制。但同年度已獲
補助案件未辦理核銷結案完成者,應檢附已獲補助計畫截至申
請時之執行情形說明做為審查參考,本部始受理該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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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撥款及核銷
(一)獲補助申請案之撥款及核銷細節,應依據「文化部經費結報
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法人或團體獲本部(及其他機關
)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
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
規定,並應受本部(及其他機關)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
前述規定,但獲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部(及其他機關)
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及其他機關)查核採購之品質、
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及其他機關)要求提供藝文
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
(二)本部得視個案之實際執行進度,採一次或多次撥款方式核撥
補助款。其採多次撥款方式者,本部得要求獲補助者提報期
中成果報告及簽訂契約。
(三)獲補助者應於經本部核定補助之計畫書所載期程截止日前完
成計畫執行,並於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檢具收據、支用單
據、成果報告書及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格式由本部另
行公告)等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其中補助經費運用
效益評估表應無條件同意本部得於每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部網
站。其無法於前開期限內繳交核銷相關資料者,應向本部申
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逾期提出者或雖於期限內繳交,
但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仍不完整
者,每逾一日,本部將以補助款之千分之一為計算基準減少
補助金,並自未核撥補助金予以扣除,如其已領取全數補助
金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
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部不受理其申請本部任
何補助。
(四)受補助案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
實支經費總額及實際補助金額。
(五)獲補助者執行補助案件,如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
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
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
理性,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
助款項。
(六)受補(捐)助者運用受補(捐)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
收入,均應列入補(捐)案之收入結報。
(七)獲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本部
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移送有關單位追
究責任,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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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獲補助者辦理核銷時,應確保獲補助數位出版品檔案符合申
請類別格式,並應檢附檢核報告,說明如下:
1.第一類「電子書」應通過EPUB檢核器(Pagina EPUB-Chec
ker)檢測並檢附檢核報告。(參考網址:https://reurl
.cc/Nq2GKx,https://reurl.cc/GeaX3D)。
2.第二類「無障礙版本電子書」應通過EPUB Accessibility
Checker 檢核器(無障礙格式檢核器)檢測並檢附檢核報
告。(參考網址:Daisy ACE:https://daisy.github.io
/ace/;中文化版本:https://github.com/dpublishing/
ace)。
(二)為落實文化平權,提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
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數位出版品,獲補助
者應將該申請案中獲補助出版之出版品依本部核定函通知辦
理無償提供國家指定之典藏機構運用。
(三)本部需要瞭解補助計畫之執行情形時,獲補助者有義務依照
本部指定之時間及地點隨時向本部說明計畫之執行進度。本
部另得派員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監督考評,以瞭解實際執行
情形,掌握計畫執行品質及結果。
(四)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核
撥。
(五)應擔保獲補助計畫之內容及執行,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情事。
(六)應擔保獲補助之計畫或類似之計畫未獲本部及所屬機關(構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
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及文化內容策進院之其他補(捐)
助。
(七)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書(含活動名稱等)執行。但有變更計
畫書必要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變更(如為展
延辦理期間者,應於計畫書所載執行期程截止十五日前提出
),經本部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書執行。
(八)獲補助者應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之適當位置,以部徽、圖
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將本部列為贊助單位。
(九)獲補助者應為申請案中獲補助出版之電子書申請電子書ISBN
,並顯示於出版品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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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六款者,本部應得撤銷或廢止其獲補助
金資格。
(二)違反前點第七款規定者,本部應得視情節重大程度廢止其獲
補助金資格或按核定補助金之百分之四十為上限減少補助金
。
(三)違反前點第八款規定者,本部應得視情節重大程度,按核定
補助金之十分之一為上限減少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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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經本部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其已領取補助金者,應於本
部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一部或全部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
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部不受理其申請輔導數位出版產業發展
補助。另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部輔導數位出版產業發
展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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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處置
(一)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獲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
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二)獲補助者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其負責人如有違反性
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者,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
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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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且需視立法院審議結果
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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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執行考核
獲補助者未按規定繳交相關文件或成果報告資料品質不良,或未達
計畫預期效益者,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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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其他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者檢附之各款文件、資料,不論受理或獲補助與否,概
不退還。
(二)申請者檢附之各款文件、資料以簡體字、外國文字表示者,
應附加正體字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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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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