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文化部協助文化創意事業運用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申請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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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文化創意事業運用嘉義文化創意產業
    園區之營運資產,發展文化創意產業,進而帶動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周
    邊區域地方經濟,爰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下稱本法)第十二條
    第一項第十五款及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規定,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法第四條所稱文化創意事業。前開所稱文化創意
    事業,係指從事本法第三條所定文化創意產業範疇之法人、合夥、獨
    資或個人。

三、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本部經管之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嘉
    義園區」)之營運資產。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稱運用者,指本部以出租方式,將園區之營運資產交由文化創
          意事業負責投資、整建與營運。
    (二)稱營運資產者,包括公有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及其附屬設
          施、設備及資材。
    (三)稱整建者,指在園區內依建築相關法令所進行之增建、改建、
          修建之行為。
    (四)稱營運者,指在園區內依相關法令所進行之經營事業或業務,
          以及園區營運資產之保管、維修、養護。

五、依前點運用園區營運資產之文化創意事業,如將部分營運資產出租、
    委託經營或其他類此方式使第三人為經營者,應報經本部同意。

六、本要點申請期限及程序,本部另行公告之;本部得組成專案小組召開
    評審會議審查申請人之資格及申請案件之相關事項。
    前項專案小組成員由七人至九人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指
    派專人擔任;小組成員由本部聘請具有文化創意產業相關領域之專家
    、學者及政府機關代表組成。
    前項評審會議,應有小組成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
    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報經本部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七、依本要點申請之案件,申請人應提出整體投資經營計畫書,其內容如
    下:
    (一)投資計畫目標。
    (二)申請人之籌組及人力配置。
    (三)空間使用規劃及工程計畫。
    (四)營運計畫。
    (五)財務計畫。
    (六)睦鄰計畫。
    (七)文化創意產業預期成效。
    (八)其他經本部公告應載明之內容。

八、申請案件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申請人組成及執行能力經驗。
    (二)申請人財務能力及投資營運經費運用合理性。
    (三)權利金支付計畫。
    (四)空間使用、工程、營運、睦鄰等計畫之可行性。
    (五)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效益。
    (六)其他經本部公告之事項。

九、申請案件經核定後,文化創意事業運用園區營運資產之權利義務如下
    :
    (一)繳納履約保證金:以公告申請文件規定金額繳納。
    (二)給付權利金:於租用期限內應按年繳納權利金,且本部交付文
          化創意事業運用之設施、設備及資材,其應繳納之租金費用並
          得併入權利金;權利金額度以公告申請文件規定辦理。
    (三)繳納土地租金:租用期限內第一年至第四年免繳納土地租金;
          第五年起至第十五年期間,每年按當年度土地依法應計收之地
          價稅繳納土地租金;續租期間,則每年按當年度土地申報地價
          總額百分之三繳納土地租金。
    (四)繳納房屋租金(含現有設施、設備及資材):租用期限內每年
          按當年度房屋依法應計收之房屋稅繳納房屋租金。
    (五)租用期限:租用期限以十五年為一期,租用期限內如無違約情
          事,且經本部評估績效良好者,得予續租一次,續租期限以十
          年為限。

十、申請案件經核定後,本部應於租用期限內辦理年度營運績效評估,做
    為監督履行契約之依據。營運績效評估方式依本部公告申請文件辦理
    。

十一、本要點未規範之事項,依相關法令及本部公告申請文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