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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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部協助文化創意事業運用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申請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制定依據

1.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下列事項,對文化創意事業給予適
當之協助、獎勵或補助:
一、法人化及相關稅籍登記。
二、產品或服務之創作或研究發展。
三、創業育成。
四、健全經紀人制度。
五、無形資產流通運用。
六、提升經營管理能力。
七、運用資訊科技。
八、培訓專業人才及招攬國際人才。
九、促進投資招商。
十、事業互助合作。
十一、市場拓展。
十二、國際合作及交流。
十三、參與國內外競賽。
十四、產業群聚。
十五、運用公有不動產。
十六、蒐集產業及市場資訊。
十七、推廣宣導優良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
十八、智慧財產權保護及運用。
十九、協助活化文化創意事業產品及服務。
二十、其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事項。
前項協助、獎勵或補助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申請程序、審查基準、
撤銷、廢止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2. 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現行法規)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