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徵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管理局為評定前條徵購價格,得設農業科技園區私有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
設施徵購價格評議會(以下簡稱評議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管理局
指派或遴聘下列人員為委員,並由管理局副局長任召集人:
一、管理局副局長一人。
二、管理局徵購單位之主管一人。
三、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
四、不動產估價師或駐區銀行辦理不動產查估單位之主管一人。
五、徵購標的所在地縣(市)政府地政及稅捐機關代表各一人。
六、徵購標的所在地縣(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立法理由〕
一、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徵購標的有二,即私
    有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為評定其徵購價格,爰有本條之設。
二、明定農業科技園區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徵購價格評議會之設置及
    組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