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徵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管理局應依下列程序辦理徵購:
一、由管理局將協議徵購之估價表送請評議會評定之,評議會開會時,應
    通知徵購標的所有權人列席陳述意見,陳述完畢應即退席。
二、徵購標的現值經評議會評定後之徵購價格,由管理局以書面通知該標
    的之所有權人徵購。
三、徵購標的所有權人對評定價格不服時,得於接獲通知後十五日內敘明
    理由,向管理局請求重新評定。
四、徵購標的所有權人對於評定價格無異議時,管理局依評定價格以書面
    通知該所有權人,並副知他項權利人,於文到二十日內領取價款,並
    繳交所有權狀及有關證件,逾期不具領者,依法提存之。
五、徵購標的原設定之他項權利,由管理局於徵購價款內代為扣除,交與
    他項權利人,並將所餘價款交付徵購標的所有權人。
六、徵購標的價款發給完竣後,由管理局檢具相關證件囑託地政機關辦理
    建築物權利變更或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立法理由〕
一、管理局辦理徵購之程序。
二、第一款明定管理局送請評議之事由及給予徵購標的人陳述意見之權利
    。
三、第二款明定徵購標的之徵購價格,以經評議會評定之現值為準。
四、第三款明定所有權人對評定價格不服之異議期間。
五、第四款明定所有權人對於評定價格無異議時,發放價款之方式。
六、第五款明定交付之價款應先扣除他項權利之債務。
七、第六款明定價款發放完畢後,管理局應辦理建築物或相關研究生產設
    施權利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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