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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漁船船主僱用之大陸船員往返大陸地區,應以直航客船為之。 金門、馬祖地區近海漁船船主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僱用大陸船員 及進入境內水域許可,限以原僱用漁船接駁及送返大陸船員,不適用前項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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