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條文關聯

經取得、轉讓已登記寵物或住居所異動之飼主,應於一個月內填具異動申
請書及檢附寵物登記證明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換發寵物登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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