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511
人,瀏覽人次:
825236015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經取得、轉讓已登記寵物或住居所異動之飼主,應於一個月內填具異動申 請書及檢附寵物登記證明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換發寵物登記證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