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同一雇主之勞工請求墊償時,應備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勞保局申請之:
一、請求墊償項目、金額及勞工名冊。
二、第八條或前條所定證明文件。
三、墊償收據。
前項之申請應一次共同為之。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因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後,勞工得申請墊償之項目擴增為工資
、退休金及資遣費,爰酌予修正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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