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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勞保局或雇主為勞工辦理墊償手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立法理由〕
因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後,勞工得申請墊償之項目擴增為工資 、退休金及資遣費,爰酌予修正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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