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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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