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者,應於申請
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前參加聘前講習。
前項聘僱家庭看護工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得由與被看護者具有下列
關係之一者,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看護工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人參
加: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
或繼子女之配偶。
四、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
偶。
五、雇主為被看護者時,受其委託處理聘僱管理事務之人。
第一項聘僱家庭幫傭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者,得由與被照顧者具有直
系血親或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幫傭行使管理監督地位者參加。
依前二項規定代雇主參加講習者,應提供共同居住親屬或代雇主行使外國
人管理監督地位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立法理由〕 一、配合「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於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
日生效施行,因該法未規定同性婚姻關係準用民法親屬編通則章有關
姻親之規定,故同性婚姻關係之一方,並未與其配偶之親屬成立姻親
關係,無法適用或準用本辦法關於姻親之規定。
二、為能明確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權利義務關係,爰修正第二項第三款、
第四款及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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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講習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等身分證明
文件,以供核對。但依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參加講習者,除應出具
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外,另應出具符合該規定之證明文件。
參加網路講習者,應使用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具有身分查驗功能之憑
證登入。
〔立法理由〕 為便利民眾得透過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具有身分查驗功能之憑證,
即可透過網路線上身分識別參與網路講習,例如:全民健康保險卡憑證等
,爰修正第二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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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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