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
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七
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七月
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配合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一條規定,一百十二年七
    月一日以後初任之公務人員,其退休、資遣、撫卹及退撫儲金依該法
    行之,爰依法制體例整併第二項及第三項,並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
    行日期。
二、第一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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