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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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為有效整合運用救災資源,統籌、調度國內各搜
    救單位資源,執行災害事故之人員搜救及緊急救護之運送任務,特依
    災害防救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設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以下簡
    稱本中心)。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航空器、船舶遇難事故緊急搜救之支援調度。
  (二)緊急傷(病)患空中緊急救護之支援調度。
  (三)移植器官空中運送之支援調度。
  (四)山區、高樓等重大災難事故緊急救援之支援調度。
  (五)海、空難事故聯繫、協調國外搜救單位或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緊急
        救援之支援調度。

三、本中心置督導一人,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置主任
    及副主任各一人,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主任委員指定適當人員兼任
    ;置搜救長一人、副搜救長、搜救官、外事官各四人、各部會協調官
    及其他行政業務人員若干人,由行政院相關機關人員調用或派兼。
    前項工作人員之職稱及員額,另以編組表定之。

四、本中心得視任務需要,設聯合訪視督導小組,協調各部會所屬搜救單
    位,增進搜救資源之完備。

五、本中心所需經費,由內政部消防署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