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行政院院臺忠字第1060186272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及 第3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中心置督導一人,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置主任
    及副主任各一人,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主任委員指定適當人員兼任
    ;置搜救長一人、副搜救長、搜救官、外事官各四人、各部會協調官
    及其他行政業務人員若干人,由行政院相關機關人員調用或派兼。
    前項工作人員之職稱及員額,另以編組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