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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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制定依據

1. 災害防救法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
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機關首長
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與
措施,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副院長
兼任,並設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置專職人員,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
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提供中央災害防
救會報及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有關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加速災害
防救科技研發及落實,強化災害防救政策及措施。
為有效整合運用救災資源,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設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
心,統籌、調度國內各搜救單位資源,執行災害事故之人員搜救及緊急救
護之運送任務。
內政部消防署執行災害防救業務。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執行災害資源統籌、資訊彙整與防救業務,並
應協同相關機關執行全民防災預防教育。
〔立法理由〕
為本院101年11月7日第8屆第 2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
議,審查修正「內政部災害防救署」為「內政部消防署」。為應未來組改
,爰於本次修法預為因應。另就災害資源統籌、資訊彙整與防救業務,及
全民防災預防教育等重要救災事項,明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綜
籌統合功能與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