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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所有條文
一、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如附表。
附表
二、前項事業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起,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 查驗管理辦法規定完成前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