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新購電動機器腳踏車執行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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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改善空氣品質,以補助新購電
    動機器腳踏車(以下簡稱電動機車)之方式,推廣使用電動機車,特
    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凡在國內新購經本署審核通過補助之電動機車,並於國內
    使用,且符合下列條件:
    1.個人購車者,每人限補助一輛。
    2.非個人購車者,應事先發函向本署報備,說明所購車輛之用途,經
      本署核准後,方予以補助,惟公務機關購車不在此限。
    電動機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及其經銷商所購買之車輛不予
    補助。

三、補助期間: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
    電動機車行車執照之原發照日期為依據,但因空氣污染基金預算不足
    時,即停止補助。

四、補助標準:電動機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依本要點提出補助
    申請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依附件一電動機車補助標準表之車
    體及電池項目加計其補助金額。

五、申請補助計畫書:電動機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應檢具計畫
    書十份送由本署審核,計畫書內容應包含左列項目:
  (一)電動機車國內製造廠年生產規模或國外原廠代理商預計每年進口
        數量。
  (二)電動機車性能(需經測試,測試規範如附件二所示)及詳細規格
        。
  (三)電動機車電池性能(需經測試,測試規範如附件二所示)及詳細
        規格。
  (四)電動機車主要元件及成本分析。
  (五)電動機車銷售價格及預估銷售數。
  (六)車主手冊,應包含電動機車及電池詳細使用、保養方法及至少一
        年不限里程之保固。
  (七)售後服務體系、收費標準及執行方式。
  (八)其他本署指定文件。

六、申請程序:
  (一)新購電動機車者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三),由電動機車國外原
        廠代理商、國內製造廠或其指定經銷商代向本署提出補助申請,
        上述指定經銷商係指由電動機車國內製造廠提報並經本署核准代
        辦者。
  (二)申請補助文件應整理成冊,並包括左列項目:
        1.申請表。
        2.個人購買者,其身份證明影本或護照影本;非個人購買者,本
          署核准函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3.購車發票收執聯影本。
        4.新購電動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5.機器腳踏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6.經消費者簽署之電動機車正確使用方法宣導單(附件四)。
  (三)電動機車國內製造廠、國外原廠代理商或其指定經銷商應彙整申
        請資料並填具總申請表(如附件五)提出申請,經本署查核符合
        後,由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補助。

七、電動機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應於九十年六月三十日前於各
    縣市,依照所銷售電動機車數量設置適量之電動機車維修站,至少不
    得少於一站,並設立一組道路救援服務系統。上述維修站或道路救援
    系統可採聯合方式設置,而維修站除需具備維修能力外,並應設置充
    電設施供電動機車消費者使用。未設置足夠維修站之縣市,該廠牌所
    銷售之電動機車不予補助。

八、本署得對審核通過補助之電動機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所提
    供之售後服務進行評鑑,對評鑑結果不佳之車廠除將訂定期限要求改
    善外,並得廢止該廠商所產製電動機車之補助。

九、本署得對審核通過補助之電動機車執行新車抽驗,電動機車國內製造
    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應予以配合。若抽驗判定不合格,則廢止廢止該
    型電動機車之補助。新車抽驗規範如附件六。

十、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者,明知不實事項仍提出申請,本署得追還已
    核發之補助款。

十一、本要點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