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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
    檢驗及處理辦法、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五條及交通工具空
    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規則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
    本要點適用於申請符合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排
    放標準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之車輛。

三、一般規定:
  (一)適用對象:
        符合本要點二之所有新車皆應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引擎族排氣合格
        證明函及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明。
        1.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在其排放控制系統有效使用期限
          內,完全依原車輛製造廠使用手冊所規定之正常保養與使用之
          情況下,若有不符合柴油及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第三期排
          放標準之情況發生,經研判係因設計或裝置不良所致者,本署
          即撤銷其引擎族排氣合格證明函及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明。並
          責令持有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明之廠商將已出售之汽車限期收
          回改正;屆期仍不遵行者,應停止其製造、進口及銷售。
        2.車輛(或引擎)製造廠實際執行其申請審驗所需過程時,本署
          得派員督導或查驗其準備過程,並得指定專業檢驗機構與本署
          共同執行督導及查驗工作。
        3.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抽驗,得委由經本署認可之專業檢驗機構辦
          理。
        4.每一廠商製造或進口各車型汽車,應持憑本署核發之引擎族排
          氣合格證明函,向本署申請核發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明。本署
          於審驗時,得視實際需要,先行辦理車輛(或引擎)抽驗。
  (二)測試車輛(或引擎)與測試用燃料規範:
        1.測試車輛(或引擎):
          測試車輛(或引擎)應與車輛(或引擎)製造廠填報之申請引
          擎族排氣合格證明函、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明上所記載之資料
          相符,並依本要點所規定之測試方法進行測試,且測試車輛(
          或引擎)應符合本要點規定之各項必備條件。
         (1)測試車輛(或引擎)之選擇:
            測試車輛(或引擎)應基於引擎族之分類來選擇,以測試其
            廢氣排放值,在每一引擎族內受測之車輛(或引擎)應基於
            下列條件來選擇:
            輕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
              甲、第一部測試車:
                應選擇最高負載車重,若最高負載車重相同時,則選擇
                最高拖曳阻力(以每小時八十公里時速計算)。若最高
                拖曳阻力相同時,則選擇最大引擎排氣量。若最大引擎
                排氣量相同時,則選擇最高數值總齒輪比。
              乙、第二部測試車:
                若第一部測試車無法代表該車輛組成型態中最高廢氣排
                放值時,應再選擇第二部測試車。
              若依上述方式選擇之測試車輛無法代表每一車輛組成型態
              時,則本署可選擇任一車輛組成型態中一部以上車輛為測
              試車。
            重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同一引擎族者應選擇在最
              大馬力或單次行程噴油量最大(以污染值最高者)之引擎
              。
            重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
              甲、貨車(含曳引車)、客車、及其他進口完成車應分別
                  選擇測試代表車。
              乙、不同引擎型式應分別選擇測試代表車。
              丙、應選擇最大總重( GVW)或最大總聯結重量( GCW)
                  為測試代表車。
         (2)耐久測試車輛(或引擎):
            每一引擎族得選擇一部代表車輛(或引擎)以進行耐久測試
            ,耐久測試車輛(或引擎)之選擇及其耐久測試計畫應經由
            本署審查同意,並應依計畫按時向本署提供各階段耐久測試
            之結果。
        2.測試用燃料:
         (1)污染測試用燃料規範:
            污染測試用柴油規範:
              污染測試用柴油以美國一九九四年測用油規範為準。但廠
              商亦可使用比美國一九九四年測試用油規範更低劣之油品
              或我國市售之高級柴油進行污染測試。(表3)
            污染測試用替代清潔燃料規範:
              污染測試用替代清潔燃料以我國所定規範為準,我國未定
              有規範者得以國外規範為準,惟廠商應保證於接受國內使
              用市售品進行新車抽驗污染測試時,仍符合本要點中我國
              排放標準規定,而國內無市售品者得以國外市售品之規範
              為準。
         (2)耐久測試用燃料規範:
            耐久測試用柴油規範:
              耐久測試用柴油以國內市售之高級柴油油品規範為準,並
              得選用國外當地市售用油,惟廠商應保證於接受國內使用
              市售之高級柴油進行耐久測試時,仍符合本要點中我國排
              放標準規定。(表4)
            耐久測試用替代清潔燃料規範:
              耐久測試用替代清潔燃料以我國所定規範為準,我國未定
              有規範者得以國外規範為準;國內、外均未定規範者以國
              內市售品之規範為準,國內無市售品者得以國外市售品之
              規範為準。
  (三)保證期限:
        實際使用車輛,在保證期限及正常維護使用狀況下,一氧化碳、
        碳氫化合物、非甲烷碳氫化合物、氮氧化物、粒狀污染物、黑煙
        污染度仍應符合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三期排放標準及本
        要點之規定。
        1.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控制系統之保證期限,規定
          如下:
         (1)總車重小於 3,859公斤(客貨車)者,保證期限五年或 8萬
            公里(以先發生者為基準)。
         (2)總車重 3,859公斤至 8,852公斤之間者,保證期限五年或 8
            萬公里(以先發生者為基準)。
         (3)總車重 8,853公斤至14,981公斤之間者,保證期限五年或16
            萬公里(以先發生者為基準)。
         (4)總車重大於或等於14,982公斤之間者,保證期限五年或16萬
            公里(以先發生者為基準)。
        2.執行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抽驗測試時,須使用劣化係數,以實際
          反應車輛在保證期限間之排氣性能;劣化係數應由車輛(或引
          擎)製造廠依本要點四(七)之規定自行訂定。
        3.申請引擎族排氣合格證明函所提劣化係數,應實際反應車輛(
          或引擎)在依維護手冊規定維護時之耐久性能。
  (四)測試及檢查:
        1.本署得要求車輛(或引擎)製造廠(或代理商或貿易商)於申
          請引擎族排氣合格證明函、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明時,選擇一
          部以上之車輛(或引擎)至本署指定地點接受測試,所有費用
          由車輛(或引擎)製造廠(或代理商或貿易商公會)自行負擔
          :
        2.申請引擎族排氣合格證明函及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明之車輛(
          或引擎)製造廠,本署人員得進入其檢驗室及工廠,審查有關
          紀錄,決定受測車輛及量產車輛是否符合本要點之規定,以確
          認是否符合申請時所載之設計規範。
表3  美國 1994 年污染測試用油規範
┌───────────┬───┬──────────────┐
│           Item       │ ASTM │ Type 1-D    │Type 2-D     │
├───────────┼───┼──────────────┤
│Cetane                │ D613 │40-54        │40-48        │
│Cetane Index          │ D976 │40-54        │40-48        │
│Distillation range:   │      │             │             │
│ IBP 'F('C)           │ D86  │330-390      │340-400      │
│                      │      │(165.6-198.9)│(171.1-204.4)│
│ 10 pct.point, 'F('C) │ D86  │370-430      │400-460      │
│                      │      │(187.8-221.1)│(204.4-237.8)│
│ 10 pct.point, 'F('C) │ D86  │410-480      │470-540      │
│                      │      │(210-248.9)  │(243.3-282.2)│
│ 10 pct.point, 'F('C) │ D86  │460-520      │560-630      │
│                      │      │(237.8-271.1)│(293.3-332.2)│
│ EP, 'F('C)           │ D86  │500-560      │610-690      │
│                      │      │(260.0-293.3)│(321.1-365.6)│
│Gravity, 'API         │ D287 │40-44        │32-37        │
│Total Sulfur pct      │ D2622│0.03-0.05    │0.03-0.05    │
│                      │      │             │             │
│Hydrocarbon           │      │18           │127          │
│composition:          │      │             │             │
│ Aromatics            │ D1319│(2)          │(2)          │
│ Parafins,Naphthenes, │ D1319│120          │130          │
│ Olefins              │      │             │             │
│ Flashpoint,min.,'F('C│ D93  │(48.9)       │(54.4)       │
│ )                    │      │             │             │
│Viscosity,centistokes │ D445 │1.6-2.0      │2.0-3.2      │
└───────────┴───┴──────────────┘
1.  Minimum
2.  Remainder
表4  耐久測試用柴油規範
┌─────────────────┬─────┬──────┐
│項目:Item                        │Premium   │ 試驗方法   │
│                                  │Grade     │Test Method │
├─────────────────┼─────┼──────┤
│產品編號:Products No.            │113-F51001│CNS   ASTM  │
│密度:Density at 15 'C,kg/L       │Report    │12017 D1298 │
│閃點:Flash Point PM, 'C,min.     │52'c      │3574  D93   │
│水份及沈澱物:Water & Sediment,   │0.05      │6358  D1796 │
│              vol. %, max.        │          │            │
│蒸溜試驗:Distillation, 'C('F)    │338。C    │1218  D86   │
│          90%,max.                │(640'F)   │            │
│          End point,max.          │          │            │
│動力黏度:Kinematic Viscosity, min│1.7       │3390  D445  │
│          .cSt, at 40'C, max.     │4.1       │K6365       │
│灰份:Ash, wt, %, max.            │0.01      │3576  D482  │
│                                  │0.15      │6360  D129  │
│含硫量:Sulfur Content, wt,%, max.│          │      D1552 │
│                                  │          │  D2622 (註)│
│                                  │          │      D4294 │
│                                  │          │      D5453 │
│腐蝕性:Copper strip corrosionn   │No,1      │1219  D130  │
│        rating,3 hr at 50 'C,max. │          │            │
│十六烷指數:Cetane Index,min.     │46        │12016 D967  │
│流動點:Pour Point 'C,max.        │-3'C      │3484  D97   │
│藍氏殘碳量:Ramsbottom Carbon     │0.10      │3776  D524  │
│            Residue on 10%        │          │            │
│            distillation residue, │          │            │
│            wt, %, max.           │          │            │
└─────────────────┴─────┴──────┘

四、申請引擎族排氣合格證明函及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明
  (一)申請方式:
        1.輕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申請方式:申請引擎族排氣
          合格證明函及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明。
        2.重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申請方式分為二段: (1)申
          請引擎族排氣合格證明函 (2)申請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明。
  (二)申請引擎族排氣合格證明函:
        1.申請資格:
         (1)國產車由國內製造廠提出申請,並提送保養維修能力證明,
            重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車須提送引擎排放空氣污染物品質
            管制計畫(以US-Transient Cycle行車型態測試),輕型柴
            油及替代清潔燃料車則須提送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品質管制
            計畫(以LA-4行車型態測試)。該品質管制計畫得委託本署
            指定之專業檢驗機構或符合四(二)2. (2)規定之實驗室代
            為執行,並將每季品質管制計畫之測試結果提報本署。
         (2)進口重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車由國外引擎製造廠指定國內
            代理人代為申請,須提送引擎排放空氣污染物品質管制計畫
            及保養維修能力證明。進口輕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車由外
            國車輛製造廠指定國內代理人代為申請,則須提送車輛排放
            空氣污染物品質管制計畫及保養維護能力證明。進口車輛得
            委託本署認可之專業檢驗機構或符合四(二)2. (2)規定之
            實驗室代為執行該項品質管制計畫,並將每季品質管制計畫
            之測試結果提報本署。
         (3)非屬本要點四(二)1. (1)及四(二)1. (2)規定之申請者
            (貿易商由其所組成之公會提出申請)應提送本署指定之檢
            驗機構依本要點四(六)規定提送測試報告及保養維修能力
            證明,得委託本署認可之檢驗機構代為執行引擎(或車輛)
            排放空氣污染物品質管制計畫,並將每季品質管制之測試結
            果提報本署。
         (4)車輛或引擎排放空氣污染物品質管制計畫,至少應包含自行
            抽驗方式、比例、檢驗方法、程序、測試結果、紀錄、改正
            措施、人員配置、測試設備及實驗室配置等。重型柴油及替
            代清潔燃料車每一引擎族不得少於五00輛抽驗一輛,輕型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車不得少於二00輛抽驗一輛。屆時未
            提報品管計畫之廠商,將停止核章或撤銷機動車輛審驗合格
            證明。
        2.引擎族排氣合格證明函之申請方式:
         (1)已取得本署指定國家合格證之引擎族申請方式:
            申請者若已取得美國環境保護署(US-EPA)以US-Transient
            Cycle( 或LA-4)行車型態或瑞典、端士、德國及法國以LA
            -4行車型態測試合格所核發之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且其排
            氣測試值符合本署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排放標準者,得向本署
            申請辦理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族排氣合格證明函。
         (2)未取得本署指定國家合格證之引擎族申請方式:
            申請者若取得符合下述實驗室資格規定之實驗室測試報告得
            向本署申請辦理引擎族排氣合格證明函,該實驗室資格如下
            :
            曾取得美國環境保護署以US-Transient Cycle(或LA-4)
              行車型態或端典、端士、德國及法國以LA-4行車型態測試
              合格所核發之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者,足以證明該實驗室
              具有US-Transient Cycle(或LA-4)行車型態之測試設備
              及測試能力且其測試值亦為美國環境保護署所接受。
            未符合本要點四(二)2. (2)規定者須先經本署指定之
              專業檢驗機構或經本署同意具國際公信力專業檢驗機構提
              具該實驗室具有US-Transient Cycle(或LA-4)行車型態
              測試設備及測試能力之證明,該實驗室之測試值始為本署
              所接受。
        3.申請引擎族排氣合格證明函時應依本署規定之申請格式填報所
          需資料,其格式與輕重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車申請表格同(
          附錄一、附錄二)。
  (三)申請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明:
        申請者若已取得本署核發之引擎族排氣合格證明函(或原合格證
        明函持有者同意使用書及證明函影本),且該引擎族之車型排煙
        測試值(CNS11644、11645 所述試驗法之測試值)符合本署八十
        八年七月一日排放標準者,得向本署申請辦理機動車輛審驗合格
        證明。於申請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明時應包含下列資料:
        1.申請函(含印鑑卡)。
        2.審核表。
        3.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明稿。
        4.中文車輛規格表。
        5.型錄(限進口車)。
        6.引擎族排氣合格證明函影本(或原合格證明函持有者同意使用
          書及證明函影本)。
        7.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車代表車型之排煙測試報告影本。
        8.相片乙份(含車輛外觀、四面、引擎、駕駛室、底盤等)。
        9.標識。
       10.符合要點四(二)1. (2)之規定者,原廠須聲明該車型之空氣
          污染物排放值與國外原車型之排放值相同,且完成符合我國相
          關法規,並由授權負責人簽章。
       11.車輛製造廠授權給國內代理人之授權書。該授權書應賦予國內
          代理人全權代表該車輛製造廠,以申請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明
          ,且雙方應完全遵守相關法規之規定。國內代理人亦須證明其
          所負之責任與車輛製造廠完全相同。未附有車輛製造廠授權書
          者,由貿易商所組成之公會提出申請,應附保證書以保證其所
          負之責任與車輛製造廠完全相同。
       12.新車抽驗保證書。
       13.進口證明書影本(重型車需有引擎號碼或底盤號碼,輕型車需
          有車身號碼)。
       14.提單影本。
       15.車輛排放黑煙品質管制計畫,至少應包含自行抽驗方式、比例
          、檢驗方法、程序、測試結果、紀錄、改正措施、人員配置、
          測試設備及實驗室配置等。重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車每一車
          型不得少於五00輛抽驗一輛,輕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車不
          得少於二00輛抽驗一輛。
       16.操作手冊(需含排放控制系統保證書,且明確訂出保證期限內
          免費檢查項目及免費更換之零件)。
  (四)一般規定
        1.排放標準:
         (1)總車重小於或等於 2,500公斤之輕型貨車。
            一氧化碳:2.11克/公里
            非甲烷碳氫化合物: 0.155克/公里
            氮氧化物: 0.625克/公里
            粒狀污染物:0.05克/公里
            黑煙污染度:35%
         (2)總車重大於 3,500公斤之重型客、貨車。
            一氧化碳:10.0克/制動馬力.小時
            碳氫化合物: 1.3克/制動馬力.小時
            非甲烷碳氫化合物: 1.2克/制動馬力.小時(使用天然氣
            燃料引擎)
            氮氧化物: 5.0克/制動馬力.小時
            粒狀污染物: 0.1克/制動馬力.小時
            黑煙污染度:35%
         (3)總車重介於 2,500公斤至 3,500公斤之車輛,得由其選用測
            試方法。依上述規定,擇一為其排放標準。
        2.申請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明之申請文件應為中文,國外車輛(
          或引擎)製造廠以原文申請時須有中文譯文,除由車輛(或引
          擎)製造廠商授權負責人簽章外,並應提報最新之資料。
        3.車輛(或引擎)製造廠應符合所有適用之規定,以顯示符合排
          放標準。
        4.申請者必須保存最新文件記錄數據及測試結果,該紀錄自核發
          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明之日起保存五年。
        5.標識:
         (1)進口車輛(或引擎)製造廠在出廠前應附貼一耐久、防腐、
            防銹、不易脫落且清晰可辦識之英文標識,標識內容依出廠
            國規定辦理之。該標識應貼附在引擎室容易看見之位置。
         (2)取得引擎族排氣合格證明函之車輛(或引擎)製造廠或代理
            商或貿易商應自行將另一中文標識貼附在車(或引擎)上、
            標識貼附之方法應使得該標識被自車(或引擎)上取下時會
            遭到破壞或遭受表面文字之損毀。
         (3)標識上之中文應包含下列資料:
            標識抬頭為車輛排氣管制資訊。
            公司全稱及車輛(或引擎)製造廠商標。
            引擎族命名、引擎排氣量,排放控制系統以及車型年之辨
              識。
            引擎最佳狀況調整規格及調整規格,至少應包含惰轉速度
              、噴射正時、汽門間隙、最大馬力及最大扭力。
            應註明原廠設計之排氣管位置及管數。
            應註明「本車(或引擎)符合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
              施行之車輛排氣管制法規」。
            標識各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的相關位置圖。
  (五)引擎族:
        1.欲申請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明之引擎,在有效期間內具有相似
          排放特性而加以分類,每一分類應定義為個別之引擎族,每一
          引擎族應個別申請引擎族排氣合格證明函。
          同一引擎族係指下列相關項目均相同之引擎:
         (1)氣缸孔徑中心距中心之尺寸。
         (2)氣缸體組成型態(氣冷或水冷,L-6,90。,V-8等)。
         (3)進氣閥及排氣閥(或孔)之位置。
         (4)供氣方式(有無渦輪增壓)。
         (5)污染控制系統。
         (6)燃料供應系統。
         (7)引擎進氣冷卻方式(如後冷卻器、中間冷卻器......等)。
        2.若本署認為上述所有項目皆相同之引擎可能有不同之排放特性
          ,則可進一步將其分類成為不同之引擎族。此種判定將依據對
          引擎下述特性之考慮而定。
         (1)缸徑及行程。
         (2)引擎在上死點時氣缸表面積及容積比。
         (3)進氣歧管閥口之尺寸及組成型態。
         (4)排氣歧管閥口之尺寸及組成型態。
         (5)進、排氣閥門尺寸。
         (6)燃料供應系統。
         (7)凸輪軸及噴油正時特性。
        3.標準引擎族命名法:
          標準引擎族命名法、詳如附錄。
  (六)測試方法及測試報告:
        1.測試方法:
         (1)總車重( GVW)小於或等於 2,500公斤之輕型柴油及替代清
            潔燃料引擎汽車,須以LA-4行車型態於車體動力計上測試。
         (2)總車重大於或等於 3,500公斤之重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
            擎汽車,須以US-Transient Cycle行車型態於引擎動力計上
            測試。
         (3)總車重介於 2,500公斤至 3,500公斤之間,得依上述規定,
            任選其一。
         (4)輕、重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之黑煙污染度%儀器
            測定方法,則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1644、CNS11645中所
            述之柴油車排煙試驗法進行檢驗。
        2.測試報告:
         (1)總車重小於或等於 2,500公斤之輕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
            擎汽車,須提供LA-4行車型態及CNS11644及CNS11645所述測
            定方法之測試報告。
         (2)總車重大於 3,500公斤之重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
            ,須提供US-Transient Cycle行車型態及CNS11644及CNS116
            45所述測定方法之測試報告。
         (3)總車重介於 2,500公斤至 3,500公斤之間者,得依下述規定
            ,任選其一,提供測試報告。
  (七)劣化係數:
        車輛(或引擎)製造廠應依其良好之工程實務經驗自行決定劣化
        係數,以代該車(或引擎)由購車者依其提供之手冊來維護下,
        實際使用時之耐久性能。每一引擎族都應有個別之廢氣排放劣化
        係數。一氧化碳、碳氫化合物、氮氧化物及粒狀污染物之劣化係
        數用來乘或加上個別污染測試值。若由車輛(或引擎)製造廠訂
        定之廢氣排放劣化係數值小於一(適用於乘法者),則應取該值
        為一。
        1.廢氣排放之劣化係數值,依耐久試驗而定。重型柴油及替代清
          潔燃料引擎汽車在動力計上進行耐久試驗之行車型態及計畫書
          ,得由引擎製造廠自行訂定,但須提送計畫書經本署審查。而
          輕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則依本署七十九年七月發布
          之汽油車測試程序與測試方法之規定進行耐久試驗。若不使用
          四(七)1.者得援用四(七)3.之指定劣化係數。
        2.耐久試驗係將測試車輛(或引擎),在超過保證期限之累積里
          程數後之測試值量化而成為劣化係數。規定如下:
         (1)總車重小於 3,859公斤(客貨車)者,耐久試驗五年或 8萬
            公里。
         (2)總車重 3,852公斤至 8,852公斤之間者,耐久試驗八年或或
            17.6萬公里。
         (3)總車重 8,853公斤至14,981公斤之間者,耐久試驗八年或29
            .6萬公里。
         (4)總車重大於或等於14,982公斤之間者,耐久試驗八年或46.4
            萬公里。
        3.車輛(或引擎)製造廠可基於使用中車輛之耐久排放數據或良
          好之工程判斷,以其他替代方式提供劣化係數。
         (1)由其他替代方式而設定及提供之劣化係數不得小於下列指定
            劣化係數。
            輕型貨車:
              一氧化碳:1.2
              碳氫化合物:1.0
              氮氧化物:1.0
              粒狀污染物:1.5
            重型客、貨車:
            甲、無後處理系統(表5)
            乙、有後處理系統(表6)
         (2)經本署據理認定特定引擎族之車輛(或引擎),無法以此替
            代方式而得之劣化係數來代表,則本替代方式不得適用於該
            車輛組成型態或引擎族。
表5  無後處理系統
┌───────────────────────────┐
│劣化係數                                              │
├─────┬────┬─────┬────┬─────┤
│耐久試驗  │一氧化碳│碳氫化合物│氮氧化物│粒狀污染物│
├─────┼────┼─────┼────┼─────┤
│ 8.0萬公里│0.4     │0.1       │0.4     │0.04      │
├─────┼────┼─────┼────┼─────┤
│17.6萬公里│0.4     │0.1       │0.4     │0.04      │
├─────┼────┼─────┼────┼─────┤
│29.6萬公里│0.7     │0.1       │0.4     │0.04      │
├─────┼────┼─────┼────┼─────┤
│46.4萬公里│1.1     │0.2       │0.7     │0.04      │
└─────┴────┴─────┴────┴─────┘
註:以上所有劣化係數值為加法
     (單位:克/制動馬力.小時)

表6  有後處理系統
┌───────────────────────────┐
│劣化係數                                              │
├─────┬────┬─────┬────┬─────┤
│耐久試驗  │一氧化碳│碳氫化合物│氮氧化物│粒狀污染物│
├─────┼────┼─────┼────┼─────┤
│ 8.0萬公里│1.3     │1.3       │1.2     │1.37      │
├─────┼────┼─────┼────┼─────┤
│17.6萬公里│1.3     │1.3       │1.2     │1.37      │
├─────┼────┼─────┼────┼─────┤
│29.6萬公里│1.4     │1.3       │1.2     │1.37      │
├─────┼────┼─────┼────┼─────┤
│46.4萬公里│1.6     │1.5       │1.3     │1.37      │
└─────┴────┴─────┴────┴─────┘
註:以上所有劣化係數值為乘法 (單位:克/制動馬力.小時) 。

附錄二
輕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車引擎族排氣合格證明函申請表

┌───┬──────┬───────┬───┬──────┐
│      │輕型柴油及替│              │Page  │附錄        │
│      │代清潔燃料車│              │      │Annex B     │
│      │引擎族排氣合│              ├───┼──────┤
│行政院│格證明函申請│ 引   擎   族 │No. of│Date        │
│環境保│表          │Engine family │pages │            │
│護署  │   A 式     │              ├───┼──────┤
│      │APPLICATION │              │Rev.  │Date of rev.│
│      │  FORM A    │              │no.   │            │
└───┴──────┴───────┴───┴──────┘
        附加資料
        ADDITIONAL INFORMATION
01. 車輛製造廠聲明屬於本引擎族之車輛在最少公里數____公里測試時之
    排放數據已經穩定化且具有代表性。
    The vehicle manufacturer hereby stataes that the vehicle
    included in this engine family are stablized and
    representative of design intent for amission data testing at
    the minimum sum of ____kilometers.

02. 本署應將新車抽驗資料寄送給業者連絡人員之姓名地址。
    Name and full address of the person to whom the EPA shoule
    send information regarding CPA-testing.

03. 附屬之車輛組成型態資料。
    additional vehicle configuration information

┌───────┬────────┬───────────┐
│車輛組成      │估計國內銷售數量│Maximum engine power  │
│型態          │Estimated sales │                      │
│Vehicle       │(units)in Taiwan│kW│rpm │Meas. method│
│configuration │R.O.C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總數        │                │  │
│Total (units) │                │  │
└───────┴────────┴─┘

┌───┬──────┬───────┬───┬──────┐
│      │輕型柴油及替│              │Page  │附錄        │
│      │代清潔燃料車│              │      │Annex C     │
│      │引擎族排氣合│              ├───┼──────┤
│行政院│格證明函申請│ 引   擎   族 │No. of│Date        │
│環境保│表          │Engine family │pages │            │
│護署  │   A 式     │              ├───┼──────┤
│      │APPLICATION │              │Rev.  │Date of rev.│
│      │  FORM A    │              │no.   │            │
└───┴──────┴───────┴───┴──────┘

本引擎族所屬之車輛組成型態
VEHICLE CONFIGURATIONS WITHIN THE ENGING FAMILY

┌────┬────┬────┬──────┬──┬────┬
│車型銷售│排放控制│基本引擎│變速系統名稱│慣量│負載車重│
│時名稱  │系統名稱│名稱    │Transmission│Ine-│Loaded  │
│Vehicle │Emission│Basic   │system      │rtia│Vehicle │
│models  │control │engine  │designa-    │(kg)│Weight  │
│sales   │system  │designa-│tion        │    │        │
│designa-│designa-│tion    │            │    │        │
│tion    │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車輛組成型態│
Vehicle     │
configurati-│
on          │
            │
            │
            │
──────┤
            │
            │
──────┘

┌───┬──────┬───────┬───┬──────┐
│      │輕型柴油及替│              │Page  │附錄        │
│      │代清潔燃料車│              │      │Annex D     │
│      │引擎族排氣合│              ├───┼──────┤
│行政院│格證明函申請│ 引   擎   族 │No. of│Date        │
│環境保│表          │Engine family │pages │            │
│護署  │   A 式     │              ├───┼──────┤
│      │APPLICATION │              │Rev.  │Date of rev.│
│      │  FORM A    │              │no.   │            │
└───┴──────┴───────┴───┴──────┘

        基本引擎數據
        BASIC ENGINE DATA

01  基本引擎名稱
    Basic engine designation                          __________
02  燃燒循環 (即2 或4 衝程/diesel)
    Combustion cycle (e.g. 2 or 4-stroke/diesel).     __________
03  氣缸體型態 (即L-6,90 V-8)
    Cylinder block configuration  (e.g. L-6,90°V-8)  __________
04  氣缸數
    Number of cylinders                               __________
05  氣缸中心至中心尺寸 (㎜)
    Cylinder bore center to center dimensions (㎜)    __________
06  冷卻系統型式 (氣冷/水冷)
    Type of cooling system  (air/liquid)              __________
07  進氣閥及排氣閥之位置
    Location of intake and exhaust valves             __________
    .01.每一氣缸之氣閥數目,進氣/排氣
        number of valves per cylinder, intake/exhaust __________
    .02.進氣閥 (角度)
        intake valve (s)  (degress)    see page____in appendix D
    .03.排氣閥 (角度)
        exhaust valve (s) (degress)    see page____in appendix D
08  供氣方式 (自然供氣/增壓器供氣)                   __________
    Method of air aspiration  (natural /supercharged) __________
09  燃油噴射方式 (即:直接或間接噴射供油)
    Type of fuel injection system. (e.g. DI or IDI)   __________
10  排放控制系統名稱
    Emission control system designation               __________

┌───┬──────┬───────┬───┬──────┐
│      │輕型柴油及替│              │Page  │附錄        │
│      │代清潔燃料車│              │      │Annex D-2   │
│      │引擎族排氣合│              ├───┼──────┤
│行政院│格證明函申請│ 引   擎   族 │No. of│Date        │
│環境保│表          │Engine family │pages │            │
│護署  │   A 式     │              ├───┼──────┤
│      │APPLICATION │              │Rev.  │Date of rev.│
│      │  FORM A    │              │no.   │            │
└───┴──────┴───────┴───┴──────┘

        基本引擎數據 (績)
        BASIC ENGINE DATA (cnot.)

11. 氣缸孔徑 (㎜)
    Bore (mm)                                         __________
12. 衝程 (㎜)
    Stroke (mm)                                       __________
13. 排氣量 (㎝3)
    Displacement (cm3)                                __________
14. 壓縮比 (正常值)
    Compression ratio (nominal)                       __________
15. 閥頭直徑 (進氣/排氣) (㎜)
    Valve head diameter (intake/exhaust) (㎜)         __________
16. 進氣/排氣孔面積 (㎜2)
    intake/exhaust port area (mm2)                    __________
17. 閥門正時 (曲軸角度)
    Valve timing  (crankshaft degress)                __________
    .01.開啟:進氣/排氣
        opening:Intake/Exhaust                        __________
    .02.關閉:進氣/排氣
        close:Intake/Exhaust                          __________
    .03.最大升程 (㎜)
        maximum lift (mm)                             __________
18. 中間冷卻器                         □ Yes    □ No
    Intercooler usage                  see page____in appendix D
19. 噴油系統描述
    Description of injection system
    .01.噴油角度
        Injection timing  (degree)
    .02.噴油嘴描述及位置                              __________
        Description and location of injection see page____in
        appendix D
    .03.噴油壓力
        Injection pressure
備註
Remark
    本引擎族中之基本引擎與前一基本引擎之02~10項目相同時,得指定
    參考該項之資料。
    If items 02-10 are identical to a previously described basic
    engine within the engine family, reference can be made to
    that page.
    每一基本引擎應個別填報。
    Separate forms are required for each basic eng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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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輕型柴油及替│              │Page  │附錄        │
│      │代清潔燃料車│              │      │Annex E     │
│      │引擎族排氣合│              ├───┼──────┤
│行政院│格證明函申請│ 引   擎   族 │No. of│Date        │
│環境保│表          │Engine family │pages │            │
│護署  │   A 式     │              ├───┼──────┤
│      │APPLICATION │              │Rev.  │Date of rev.│
│      │  FORM A    │              │n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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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變速系統資料
        TRANSMISSION SYSTEM INFORMATION
01. 變速系統命名
    Transmission system designation                   __________
02. 齒輪箱型式 (手排檔/自動排檔)
    Type of gear box (manual/automatic)               __________
03. 前進檔數
    Number of forward gears                           __________
04. 駕駛程式 (即標準,節約)
    Driving programs, if applicable (e.g. standard, economy)
                                                      __________
05. 驅動輪 (前輪,後輪,恆定/可切換四輪)
    Driven wheels (front, rear, 4WD-permanent/declutchable)
                                                      __________
06. 輪胎尺寸
    Tire sizes
    .01.                          標準裝備  standard: __________
    .02.                          選擇裝備  optional: __________
07. 最後驅動比
    Final drive ratio
08. 齒輪比
    Gear ratios
    .01. gear no 1                                    __________
    .02. gear no 2                                    __________
    .03. gear no 3                                    __________
    .04. gear no 4                                    __________
    .05. gear no 5                                    __________
09. 在1000 rpm引擎轉速時之車輛速度 (標準輪胎)
    Vehicle speed at 1000 rpm engine speed (standard tires)
                                                      __________
     (車速偏差不超過±8%時,可視為同一車輛型態)
    (a deviation of max.±8%         gear no. 1 (km/h)__________
    is permitted for vehicles        gear no. 2 (km/h)__________
    to be classified whthin the      gear no. 3 (km/h)__________
    same vehilce configuration)      gear no. 4 (km/h)__________
                                     gear no. 5 (km/h)__________
備註
Remark
    車輛之基本引擎、排放控制系統及變速裝置皆相同時稱為同一車輛組
    成型態。變速裝置尚需考慮所有齒輪之總齒輪比,即以車輛引擎在每
    分鐘一千轉時之車輛速度公差應在± 8%內來表示。車輛具有不同之
    負載車重時,當其慣性質量相同才視為屬於同一車輛組成型態。
    The vehicles equipped same basic engine, emission control
    device and transmission device would be designated to same
    vehicle configuration.  It includes total gear ratio for all
    gear for transmission device, that is vehicle speed
    tolerance would be within ±8% at engine 1000rpm. When
    vehicles are designed for different loaded vehicle weight,
    only those which are designed for same inertia mass could be
    designated to same vehicle configuration.
    負載車重:車輛在預備行駛狀態沒有乘員或載重,但包含所有標準裝
              備及選擇性裝置,且包含燃料箱裝滿燃料,再加上 136公
              斤。
    Loaded vehicle weight:The vehicle weight which vehicle is in
                          ready-driving situation, equipped  all
                          standard and optional equipment,
                          inclusive full amount fuel in fuel
                          tank, plus 136 kg.
    慣性重量:在車體動力計上設定之重量。
    Inertia mass:The mass which is set in chassis dynamometer
                 for FTP75 (LA-4) test procedure.
    每一變速系統應個別填報。
    Separate forms are required for each transmiss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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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輕型柴油及替│              │Page  │附錄        │
│      │代清潔燃料車│              │      │Annex F-1   │
│      │引擎族排氣合│              ├───┼──────┤
│行政院│格證明函申請│ 引   擎   族 │No. of│Date        │
│環境保│表          │Engine family │pages │            │
│護署  │   A 式     │              ├───┼──────┤
│      │APPLICATION │              │Rev.  │Date of rev.│
│      │  FORM A    │              │n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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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放控制系統說明
        DESCRIPTION OF THE EMISSION CONTROL SYSTEM

01. 燃料及空氣供應系統
    Fuel and air supply system
    .01.廠牌及型式名稱
        Make and type designation                     __________
    .02.構造及操作方法
        Configuration and methed of operation
                                   see page____in appendix F____
    .03.燃料計量系統,瞬間富油系統,情轉停止構造啟動及暖車富油系
        統及熱車情轉補償系統,進氣歧管及進氣溫度控制系統
        Fuel metering system, transient
        enrichment system, idel stop
        configuration, starting and
        warm up enrichment system and
        hot idel compensation system,
        inlet manifold and air inlet
        temperature control system, as
        applicable                 see page____in appendix F____
    .04.校正
        Calibrations

02. 電子系統 (無此裝置可不必提出)
    Electrical system and other
    devices off the engine
    .01.廠牌及型式名稱                                __________
        Make and type designation
    .02.構造及操作方式
        Configuration and method of
        operation                  see page____in appendix F____
    .03.校正
        Calibrations               see page____in appendix f____
備註
Remark
  每一排放控制系統應個別填報。
  Separate forms are required for each emission contro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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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輕型柴油及替│              │Page  │附錄        │
│      │代清潔燃料車│              │      │Annex F-2   │
│      │引擎族排氣合│              ├───┼──────┤
│行政院│格證明函申請│ 引   擎   族 │No. of│Date        │
│環境保│表          │Engine family │pages │            │
│護署  │   A 式     │              ├───┼──────┤
│      │APPLICATION │              │Rev.  │Date of rev.│
│      │  FORM A    │              │n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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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放控制系統說明 (績)
        DESCRIPTION OF THE EMISSION CONTROL SYSTEM  (cont.)

03. 排放控制裝置
    Emission control devices
    .01.指出廢氣排放控制系統所包含之裝置  □濾煙器或粒狀物捕集器
        Indicate the devices included in    Particulate Filter
        the exhaust emisson control         or Particulate  Trap
        system                            □濾煙器再生裝置
                                            Regeneration  system
                                            for particulate
                                            filter
                                          □排氣再循環系統
                                            Exhaust gas recircu-
                                            lation
                                          □熱反應器
                                            Thermal reactor
                                          □觸媒轉化器
                                            Catalytic  converter
                                          □二次空氣供給泵
                                            Air injection, Air
                                            pump
                                          □二次空氣控制閥
                                            Air injection,  Puls
                                            air
                                          □減速裝置
                                            Deceleration  device
                                          □黑煙限制器
                                            Somke Puff Limit
                                          □引擎修改
                                            Engine  Modification

    .02.構造及操作方式
        Configuration and method of operation
        每一件之排放相關數據
        Relevant emission related  see page____in appendix F____
        data shall be given for
        component
    .03.校正
        Calibrations               see page____in appendix F____

┌───┬──────┬───────┬───┬──────┐
│      │輕型柴油及替│              │Page  │附錄        │
│      │代清潔燃料車│              │      │Annex F-3   │
│      │引擎族排氣合│              ├───┼──────┤
│行政院│格證明函申請│ 引   擎   族 │No. of│Date        │
│環境保│表          │Engine family │pages │            │
│護署  │   A 式     │              ├───┼──────┤
│      │APPLICATION │              │Rev.  │Date of rev.│
│      │  FORM A    │              │no.   │            │
└───┴──────┴───────┴───┴──────┘

        排放控制系統說明 (績)
        DESCRIPTION OF THE EMISSION CONTROL SYSTEM  (cont.)

04. 潤滑系統
    Lubrication system
    .01.廠牌及型式名稱
        Make and type designation

    .02.構造及操作方式
        Configuration and method
        of operation
        每一零件之排放相關數據
        Relevant emission related
        data shall be given for
        component                  see page____in appendix F____

    .03.校正
        Calibrations               see page____in appendix F____

05. 冷卻系統
    Cooling system
    .01.廠牌及型名稱
        Make and type designation                     __________

    .02.構造及操作方式

        Configuration and method of operation
                                   see page____in appendix F____

    .03.校正
        Calibrations               see page____in appendix F____

┌───┬──────┬───────┬───┬──────┐
│      │輕型柴油及替│              │Page  │附錄        │
│      │代清潔燃料車│              │      │Annex G     │
│      │引擎族排氣合│              ├───┼──────┤
│行政院│格證明函申請│ 引   擎   族 │No. of│Date        │
│環境保│表          │Engine family │pages │            │
│護署  │   A 式     │              ├───┼──────┤
│      │APPLICATION │              │Rev.  │Date of rev.│
│      │  FORM A    │              │no.   │            │
└───┴──────┴───────┴───┴──────┘

        車上零件位置
        LOCATION OF COMPONENTS IN THE VEHICLE

01. 排放控制系統名稱
    Emission control system designation

02. 車輛組成型態
    Vehicle configuration(s)

03. 以相片或其他方式顯示排控制零件於車上之位置
    Photograph or equivalent showing the location
    of the emission control components in the vehicel

    該相片之顯著位置應註明引擎組成型態名稱及排放控制系統項目。該
    零件應以文字或數字作記號且已記載於零件辨識清楚上。
    The photograph shall have a heading stating which
    vehicle configuration(s) and emission control system
    it describes.  The components shall be marked by using
    a number of letter that shall be found in the part
    identification list.

    如電子控制箱等無法裝置於引擎室之零件,其位置亦應指明。
    The location of components such as e.g. an electronic
    control box, which might not be located in the engine
    compartment, must also be indicated
                              see page____in appendix G____

04. 真空管路配置示意圖。
    Schematic drawing of the vacuum hose routings
    and/ or equivalent.

    該資料應顯著註明車輛組成型態名稱及排放控制系統項目。
    The inforamtion shall have a heading stating which
    vehicle configuration(s) and emission control
    system it describes.           see page____in appendix G____

05. 零件辨識清冊 (量產零件) 。於附錄e 上所載之排氣相關零件應與零
    件上名稱及辨識號碼相同。
    Part identification list  (production units). Each
    emission related component described in annex F
    must be identified with the name and the identi
    fication code that can be found on the component.

    該項資料應依03項之規定包含數字或文字,且每一零件之位置皆能由
    相片辨認。
    The information shall also include the numbers
    or letters, required according to item 03.,
    wherby the location of each components can be
    identified on the photograph.  see page____in appendix G____

備註
Remark

┌───┬──────┬───────┬───┬──────┐
│      │輕型柴油及替│              │Page  │附錄        │
│      │代清潔燃料車│              │      │Annex H     │
│      │引擎族排氣合│              ├───┼──────┤
│行政院│格證明函申請│ 引   擎   族 │No. of│Date        │
│環境保│表          │Engine family │pages │            │
│護署  │   A 式     │              ├───┼──────┤
│      │APPLICATION │              │Rev.  │Date of rev.│
│      │  FORM A    │              │no.   │            │
└───┴──────┴───────┴───┴──────┘

        防止輕易接近之可調整參數
        ADJUSTABLE PARAMETERS AND RECOMMENDED SETTINGS

01. 車輛組成型態
    Vehicle configuration(s)

02. 列出與污染排氣有關且實際可調之參數(包含那些不易接近之參數)
    Alist of emission related parameter which are
    physically capable of being adjusted (including those for
    which access is difficult)     see page____in appendix H____

03. 容易接近且可調整參數之建議設定值及其公差
    Recommended setting with tolerances for normally  accessible
    adiustable parameters          see page____in appendix H____

04. 由於防止改裝裝置不易接近之可調參數其生產設定公差範圍
    Production settings with tolerances for parameters for
    parameters of which access is difficult
    due to tamper-proof devices.   see page____in appendix H____

05. 說明為限制或防止隨意接近與排氣污染相關可調參數所採行之措施
    Description configuration and method of operation of the
    actions taken to limit or inhibit access of certain emission
    related adjustable parameters  see page____in appendix H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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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輕型柴油及替│              │Page  │附錄        │
│      │代清潔燃料車│              │      │Annex I     │
│      │引擎族排氣合│              ├───┼──────┤
│行政院│格證明函申請│ 引   擎   族 │No. of│Date        │
│環境保│表          │Engine family │pages │            │
│護署  │   A 式     │              ├───┼──────┤
│      │APPLICATION │              │Rev.  │Date of rev.│
│      │  FORM A    │              │n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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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車主之排放相關手冊
        EMISSION RELATED INSTRUCTIONS TO THE VEHICLE OWNER
01. 車輛組成型態
    Vehicle configuration(s)                          __________
02. 啟動指引
    Starting instructions          see page____in appendix I____
03. 搭配使用變速裝置
    Use of transmission class      see page____in appendix I____
04. 建議使用燃料種類
    Recommended fuel                                  __________
05. 建議引擎工作溫度
    Recommended engine temperature                    __________
06. 其他與排放有關之操作手冊以確保排放控制系統之有效使用。
    Other emission related operational instructions necessary
    for ensuring correct operation of the emission control syste
    -m                             see page____in appendix I____
07. 與排放有關之維護手續 (包含交車前準備動作及保養期限) 以確保使
    用時能符合排放標準。
    Emission related maintenance instructions (including
    pre-delivery activities and service intervals) necessary  to
    ensured in-use compliance      see page____in appendix I____
08. 依本要點 (  ) 之規定提供車主之保證影本。
    Copy of the commitment to the vehicle owners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  )          see page____in appendix I____
09. 依本要點 (  ) 規定欲附貼在引擎上之中文標識照片或影本。
    Copy or photograph of the Chinese. label adhesive to the
    engine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  )
10. 中文版之車主使用手冊影本,該資料可稍後再提供給本署,但在國內
    市場銷售前必須先提送本署。
    Copy of the owners handbook in chinese (This information may
    be supplied at a later date but it must be supplied to the
    EPA before the vehicles are offered for sale on the Taiwan
    market)                        see page____in appendix I____
備註
Remark
    項目09之標識之記載項目應容易辨識該車裝有那些排放控制裝置。
    Item 09, the label should preferably include information
    wherby the correct combination of emission control devices
    on a certain vehicle can be identified.

┌───┬──────┬───────┬───┬──────┐
│      │輕型柴油及替│              │Page  │附錄        │
│      │代清潔燃料車│              │      │Annex J     │
│      │引擎族排氣合│              ├───┼──────┤
│行政院│格證明函申請│ 引   擎   族 │No. of│Date        │
│環境保│表          │Engine family │pages │            │
│護署  │   A 式     │              ├───┼──────┤
│      │APPLICATION │              │Rev.  │Date of rev.│
│      │  FORM A    │              │no.   │            │
└───┴──────┴───────┴───┴──────┘
        劣化係數
        DETERIORATION FACTORS

01. 車輛組成型態
    Vehicle configuration(s)                          __________

02. 廢氣排放測試
    Exhaust emission test
                                        ┌─┬──┬───┐
                                        │  │CO  │      │
                                        │  ├──┼───┤
                                        │  │HC  │      │
                                        │DF├──┼───┤
                                        │  │NOx │      │
                                        │  ├──┼───┤
                                        │  │PM  │      │
                                        └─┴──┴───┘
                        採用方式 method used
                                 a.實際劣化係數:
                                   依據作業要點 (  ) 執行   □
                                 b.法定劣化係數:
                                   依據作業要點 (  ) 執行   □

03. 以技術觀點來評估訂定劣化係數時所採用之方式 (僅適用於方式a)
    Technical account for the evaluation of
    the method used to determine DF factors
    (only applicable for method a)  see page____in appendix
I____

┌───┬──────┬───────┬───┬──────┐
│      │輕型柴油及替│              │Page  │附錄        │
│      │代清潔燃料車│              │      │Annex K     │
│      │引擎族排氣合│              ├───┼──────┤
│行政院│格證明函申請│ 引   擎   族 │No. of│Date        │
│環境保│表          │Engine family │pages │            │
│護署  │   A 式     │              ├───┼──────┤
│      │APPLICATION │              │Rev.  │Date of rev.│
│      │  FORM A    │              │no.   │            │
└───┴──────┴───────┴───┴──────┘
        動力計設定
        DYNAMOMETER SETTING
01. 80 km/h 路阻 (於85-75 km/h之滑行測試時間)
    road resistance at 80 km/h (coast-down time 85-75 km/h)
┌───┬─────────┬──────────┬─────┐
│方  法│路阻 (N)          │動力計設定          │車輛組成型│
│Method│Road resistance(N)│Dynamometer setting │態(及車型)│
│      │                  │慣量    │滑行時間  │Vehicle   │
│      │                  │Inertia │Coast-down│Configura │
│      │                  │(kg)    │time(s)   │-tion (and│
│      │                  │        │          │vehicle   │
│      │                  │        │          │model)    │
├───┼─────────┼────┼─────┼─────┤
├───┼─────────┼────┼─────┼─────┤
├───┼─────────┼────┼─────┼─────┤
├───┼─────────┼────┼─────┼─────┤
└───┴─────────┴────┴─────┴─────┘

採用方式:
Methods:
a)滑行間之駕駛阻力變化
  Driving resistance variation during coast-down
b)定速扭短測試法
  Torque measurement method at constant speed
c)替代方法-採用列表數值,但須本署同意 (日期____)
  Alternative method-table valuse
  According to EPA agreement (date____)
d)經本署同意之其他方法 (日期____)
  Other method approved by the EPA (date____)

Remarks
If a chassidynamometer with a non-fixed loadcurve is used, the
coast-down times and the power or force settings at 100, 80, 60,
40 and 20km/h, shall be report. If the data for the road
resistance and braking force or power refers to another speed
than the above mentioned this must be clearly point out.  This
should also be done if the coast-down times(s) is (are) not
meaured between 85-75 km/h.

┌───┬──────┬───────┬───┬──────┐
│      │輕型柴油及替│              │Page  │附錄        │
│      │代清潔燃料車│              │      │Annex L     │
│      │引擎族排氣合│              ├───┼──────┤
│行政院│格證明函申請│ 引   擎   族 │No. of│Date        │
│環境保│表          │Engine family │pages │            │
│護署  │   A 式     │              ├───┼──────┤
│      │APPLICATION │              │Rev.  │Date of rev.│
│      │  FORM A    │              │no.   │            │
└───┴──────┴───────┴───┴──────┘
        測試數據摘要
        TEST DATA SUMMARY

01. 排放數據
    Emission data
┌────────┬───────────────────┐
│車輛組成型態及測│排放測試結果                          │
│試引擎名稱      │Emission test results                 │
│                │including DF                          │
│Vehicle configu-├────┬────┬────┬────┤
│ration and type │   CO   │   HC   │   NOx  │   PM   │
│of test engine  │  g/km  │  g/km  │  g/km  │  g/km  │
├────────┼────┼────┼────┼────┤
│                │        │        │        │        │
├────────┼────┼────┼────┼────┤
│劣化係數        │        │        │        │        │
├────────┼────┼────┼────┼────┤
│最終值          │        │        │        │        │
├────────┼────┼────┼────┼────┤
│標準值          │ 6.2    │ 0.5    │   1.4  │   0.38 │
└────────┴────┴────┴────┴────┘
02. 耐久測試數據 Durability data
┌──────┬───────┬───────────────┐
│測試車輛號碼│車輛組成型態  │劣化係數量測值                │
│Test vehicle│Vehicle       │Measured deterioration factors│
│I.D. number │configuration │   CO │ HC │ NOx  │PM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備註  Remarks
1)依下列法規之規定說明測試車輛之選擇
  E1= 依本要點 (  ) 規定選擇測試車輛
  E2= 依本要點 (  ) 規定選擇測試車輛
  Specify the test vehicle selection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codes:
  E1=emission test vehicle selected according to item   ) of the
     LDV/LDT Regulation
  E2=emission test engine selected according to item (  ) of the
     LDV/LDT Regulation
┌───┬──────┬───────┬───┬──────┐
│      │輕型柴油及替│              │Page  │附錄        │
│      │代清潔燃料車│              │      │Annex M     │
│      │引擎族排氣合│              ├───┼──────┤
│行政院│格證明函申請│ 引   擎   族 │No. of│Date        │
│環境保│表          │Engine family │pages │            │
│護署  │   A 式     │              ├───┼──────┤
│      │APPLICATION │              │Rev.  │Date of rev.│
│      │  FORM A    │              │no.   │            │
└───┴──────┴───────┴───┴──────┘
        排放測試告
        EMISSION TEST REPORT
01. 測試數據 (提送專業檢機構之測試報告)
    Test data

    依本要點 (  ) 規定所選擇之測試車輛之測試報告應包含下列資料
    For each emission test vehicle,  selected in
    accordance with item of the HDV/HDT Regulation,
    the manufacturer shall present a test report
    containing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

    -測試編號及測試日期
      test number and test data
    -測試車輛辨識(車輛型態、測試車輛編號、車體號碼、引擎號碼、
      里程時數)。
      test vehicle identification (vehicle configuration, test
      vehicle on., chassis on., engine number, odometer reading)
    -引擎中排放相關零件之設定
      engine setting of emission related components
    -里程累積
      Miglage Accumulation Data and milage accumulated of the
      milage accumulated pertormed each time
    -維修及保養紀錄
      Maintenance & Repair Record All maintenance
    -測試引擎診斷紀錄
      Diagnostic Test Record issues of Engine Test
    -測試條件 (動力吸收特性,動力計設定,引擎性能)
    -預先調整方式
      pre-conditioning method
    -燃油油品規範
      fuel specification
      test conditions  (characteristics of power absorbed by the
      engine driven equipment, dynamomter settings, engine
      performances etc.)
    -測試周圍之環境 (大氣壓力、溫度等)
      ambient conditions (atmospheric pressure,temperature etc.)
    -氣狀污染物測試結果
      test results of gaseous mass emissions
    -粒狀污染物測試結果
      test results of particulate emissions
    -耐久測試描述
      durability test description  (if applicable)
    -耐久測試結果
      durability test result (if applicable)

附註
Remark
    使用與測試方法規定不同之變轉型式時應事先通知本署
    The use of other gear shliting patterns than specified  test
    procedure must be apporved in advance by the EPA.
┌───┬──────┬───────┬───┬──────┐
│      │輕型柴油及替│              │Page  │附錄        │
│      │代清潔燃料車│              │      │Annex N     │
│      │引擎族排氣合│              ├───┼──────┤
│行政院│格證明函申請│ 引   擎   族 │No. of│Date        │
│環境保│表          │Engine family │pages │            │
│護署  │   A 式     │              ├───┼──────┤
│      │APPLICATION │              │Rev.  │Date of rev.│
│      │  FORM A    │              │no.   │            │
└───┴──────┴───────┴───┴──────┘
        修正項目目錄
        REVISION INDEX
┌────┬────┬──────┬──────┐
│修正編號│修正日期│附件/頁數  │說明修正內容│
│Revision│Revision│Annex/Page  │Description │
│number  │date    │(s) affected│of revis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錄一、三:請參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報第11卷10期161~177、 198
~202頁)

五、核發引擎族排氣合格證明函及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明:
  (一)引擎製造廠依四(二)2. (1)或四(二)2. (2)所提送之資料,
        經審查合格者,本署將核發該引擎族之引擎族排氣合格證明函。
        該證明函僅供本署審驗核發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明時之必要文件
        。若申請者依四(三)所提送之資料,經審查合格者,則本署將
        核發該車型之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明。
  (二)該引擎族排氣合格證明函及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明僅核發一車型
        年。
  (三)該審驗合格證明核發給每一車型,該證明中載有正式排放測試結
        果(含CO'HC'NOx'PM及黑煙污染度)。
  (四)申請引擎族排氣合格證明函及機動車輛審合格證明所提送之測試
        數據或資料,經本署判定無法符合排放標準時,本署將以書面通
        知車輛(或引擎)製造廠、代理商或貿易商。

六、引擎族排氣合格證明函及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明之沿用:
  (一)車輛製造廠或代理商可檢具已審驗合格之國內前一車型年合格證
        明申請引擎族排氣合格證明函或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明沿用。
  (二)持引擎族排氣合格證明函之廠商,每年須向本署提報該柴油及替
        代清潔燃料引擎與污染排放有關之設計元件及廢氣污染排放值。
  (三)持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明之廠商每年須向本署提報該柴油及替代
        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與污染排放有關之設計元件及廢氣污染排放值
        。
  (四)經本署審查該項申請,若符合下列規定時則核發沿用引擎族排氣
        合格證明函及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明。
        1.申請者須檢具原廠對新車型年車輛(或引擎)之說明。
        2.依本要點三(二)規定所選出代表該車型(或引擎族)之排放
          測試車輛(或引擎)與前一車年之測試車輛(或引擎)比較;
          所有影響排放污染之有關項目皆相同,本署得依本要點之規定
          加以測試。
        3.與前車型年具有相同車輛(或引擎)組成型態之車輛(或引擎
          )。

七、已取得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明車輛之修改:
  (一)車輛製造廠對其所製造之車輛修改引擎排放控制系統、排氣相關
        零件裝置及燃料系統零件時,應事先通知本署。
  (二)本署得要求要修改後之車輛進行測試,以判定該車是否仍可使用
        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明。
  (三)經本署判定可使用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明之車輛,本署以書面通
        知車輛製造廠。若經本署判定修改後之車輛無法使用機動車輛審
        驗合格證明時,則修改後之車輛應視為新增之車輛組成組態,並
        應依要點八之規定辦理。

八、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明之延伸:
  (一)若車輛製造廠計畫於同一引擎族中增加一新的車輛組成型態或一
        新的車型,應事先以書面向本署申請核發延伸機動車輛審合格證
        明。
  (二)對方要點八(一)之申請,本署於必要時得指定(或由其自行選
        擇)一部足以代表之車輛依本要點四(六)1. (4)規定進行測試
        。
  (三)替代方式:
        1.車輛製造廠判斷所新增項目之車輛仍屬於同一引擎族時,則可
          在進行加裝同時向本署申請。該項申請應包含新增項目之完整
          說明及任何足資證明文件。
        2.本署得要求車輛製造廠增加測試量以支持其判斷,額外之測試
          之數據,應在接獲本署通知之翌日起三十天內提送。逾期未提
          送者,本署得拒絕其申請。本署根據額外之測試數據、或其他
          資訊判定該新增項目或變更後之車輛無法符合本要點之規定時
          ,本署應拒絕其申請。
  (四)經本署同意該新增或變更之車輛,應依本要點三(三)之規定處
        理,並視需要執行新車抽驗。

九、新車抽驗:
  (一)一般規定:
        本署對於引擎族排氣合格證明函所載之引擎族及機動車輛審驗合
        格證明所載車型,於其製造或進口達本署規定之數量或期間時,
        本署得自行或委託專業檢驗機構辦理新車抽驗,經判定為抽驗不
        合格者,撤銷其引擎族排氣合格證明函及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明
        ,並通知公路監理機關,對已核章尚未發照者停止發照。於新車
        抽驗時並得查驗其排放控制系統是否符合申請機動車輛審驗合格
        證明時之規格,若不符合者,撤銷其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明。
  (二)抽驗規定:
        1.抽驗車輛(或引擎)以隨機取樣方式進行抽測。
        2.抽測之車輛(或引擎)由本署選擇指定。同一車型年之同一引
          擎族或車輛得抽測一次以上。測試時間及地點由本署指定之,
          抽驗車輛之運送及測試費用由申請業者自行負擔。
        3.任何取得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明之車輛得供本署選擇及測試。
          選取抽驗車輛之方式如下:
         (1)存放在中華民國海關或港口之車輛,或由海關進口證明書選
            取。
         (2)車輛製造廠完檢合格車輛存放地點。
        4.車輛(或引擎)選定後,該車輛(或引擎)在本署指定人員監
          督下送至指定地點。
        5.有關隨機取樣方式、測試及預先測試等動作,本署將在新車抽
          驗通知時予以詳細說明。
        6.申請引擎族排氣合格證明函或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明中附有品
          質管制計畫者,新車抽驗之數量及計畫需依本要點九(二)6.
          (1) 至九(二)6. (4)規定實行或依本要點九(二)6. (6)規
          定實行。
         (1)抽驗取樣計畫規定:抽驗取樣計畫由預計年銷售量決定(如
            表 1)。
         (2)當測試車輛(或引擎)某一污染物之最終劣化測試值超過其
            排放標準者,即判定為不合格之車輛(或引擎)。
         (3)當所有污染物均符合抽驗取樣計畫及判定基準(如表 2.1至
            2.4 ),則該測試車輛(或引擎)為抽驗合格。若有某一污
            染物未符合抽取樣計畫及判定基準時,則該測試車輛(或引
            擎)為抽驗不合格。
         (4)判定是否符合抽驗取樣計畫及判定基準需以該計畫中之判定
            通過數及判定失敗數決定之。若某一污染物之累積不合格數
            小於或等於累積受測數所對應之判定通過數時,則該一污染
            物符合抽驗取樣計畫及判定基準。若某一污染物之累積不合
            格數大於或等於累積受測數所對應之判定失敗數時,則該污
            染物不符合抽驗取樣計畫。
         (5)當對某一污物已判定符合抽驗取樣計畫及判定基準時,則該
            污染物之累積不合格數不再列入稽核考慮中。
         (6)申請引擎族排氣合格證明函或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明者,新
            車抽驗以經審驗合格後同一引擎族(或車型)每五00輛抽
            驗一輛(一年內不足五00輛者仍抽驗一輛)方式實行之。
            抽驗車輛(或引擎)中有一部(或以上)不符合排放標準者
            為抽驗不合格。
        7.申請引擎族排氣合格證明函中未附有品質管制計畫書,新車抽
          驗以經審驗合格後同一車型每二00輛抽驗一輛(一年內不足
          二00輛者仍抽驗一輛)之方式實行之。測試車輛(或引擎)
          中有一部(或以上)不符合排放標準者為抽驗不合格。
  (三)車輛(或引擎)抽樣及準備:
        1.選擇抽測之車輛(或引擎)應為車輛(或引擎)製造廠依其大
          量生產流程(如:品質管制、裝配過程)下生產之新車(或引
          擎)。
        2.選測車輛(或引擎)應經正常維護且無任何誤用情況。
        3.選測車輛(或引擎)里程數最高不得超過六千四百公里(或一
          二五引擎運轉小時)。
        4.若車輛(或引擎)製造廠決定執行里程累積、調整、變更測試
          順序或維護時,應由本署同意後,得在本署指定人員監督下為
          之。
        5.當車輛(或引擎)製造廠被本署授權執行檢查或調整時,僅能
          使用功能與經銷商所用相同之測試及診斷設備。
        6.為利測試工作之進行,所有為達成有效準備工作所需之特殊硬
          體設備及必需之人員,車輛(或引擎)製造廠應於接獲本署通
          知翌日起四週內供應。當車輛(或引擎)製造廠無法提供該項
          特殊硬體設備或人員時,不得以此做為該項測試無效之藉口。
        7.車輛(或引擎)製造廠應執行測試車輛(或引擎)之準備工作
          、里程累積、運送、檢查及維護,以確保抽驗過程之快速進行
          。
        8.新車抽驗之車輛(或引擎),應遵守下列規定:
         (1)新車抽驗之抽測車(或引擎)在測試前,車輛(或引擎)得
            依本要點九(三)4.之規定累積最少里程數。若該抽測車輛
            (或引擎)無法完成里程累積,或因車輛(或引擎)功能失
            效無法完成排放測試時;本署得授權其對該車執行修理、或
            調整,以回復可測狀況或合理之操作情況,或由測試取樣數
            中取消該車輛(或引擎)資格。
         (2)受測車輛(或引擎)之損壞或調整不當是由於運送過程不當
            或里程累積過程不當所致時,經本署同意後得執行有關之更
            正措施。
         (3)非經本署同意,車輛(或引擎)製造廠對於抽測車輛(或引
            擎)不得進行調整、修理、準備、執行任何維護或修改,亦
            不得執行任何排放測試。但該準備程序係為車輛(或引擎)
            製造廠之生產線下檢查及交車前準備程序且有文字記錄時,
            不在此限。
         (4)若車輛(或引擎)製造廠提供足夠之經銷商調查數據或其他
            證明文件,以證明該準備程序確為經銷商交車前之準備程序
            時,本署可同意車輛(或引擎)製造廠執行相同之準備程序
            。(車輛(或引擎)製造廠僅稱經銷商皆被要求執行該項交
            車前準備程序之說詞,本署不予採信。)
         (5)若車輛(或引擎)製造廠選定依本要點九(三)8. (1)之規
            定進行里程累積時則可執行下列維修項目:
            噴油嘴之更換。
            噴油泵之調整。
            電池之更換或充電。
            線路之安全檢查。
         (6)若車輛(或引擎)製造廠選定抽測車輛(或引擎)之里程累
            積數較本要點九(三)3.之規定少時,則除前述之特定維修
            外,另可執行下列額外之特定維修項目。
            濾煙器之更換。
            潤滑油或潤滑油濾清器之更換。
         (7)要求任何額外維護項目之前,應事先將其必要性列出綱要及
            提出相關之數據提送本署。
  (四)測試程序:
        1.所有之測試皆應依本要點四(六)之規定測試。
        2.本署在測試前得依本要點九(三)8.之規定調整或因勢必須調
          整其他「可調零件」於公差範圍內之任何位置。
        3.若由本署或經本署指定之專業檢驗機構判定為使用者可輕易接
          近時,則本署在執行新車抽驗排放測試時,得設定於任何超過
          該設計範圍之設定值。
  (五)測試結果判定:
        每一測試車輛(或引擎)應依排放標準及本要點四(七)之規定
        計算,以求得最後已劣化後之測試結果。依本要點九(二)6.或
        九(二)7.規定判定是否抽驗合格。
        1.當抽驗初測不合格,應採取下列措施。
         (1)當抽驗不合格,車輛(或引擎)製造廠(或國內代理商或貿
            易商)有以下二種選擇:
            接受該測試果,並向本署聲明其完全承諾修改該引擎族之
              所有車輛(或引擎),且應包含已賣出至消費者手中及未
              賣出之車輛(或引擎),並充分解釋其將採取之措施。
            在車輛(或引擎)製造廠負擔測試費用下要求複測,則測
              試車輛(或引擎)由複測取樣數中選擇。
         (2)若車輛(或引擎)製造廠選擇採用本要點九(五)1. (1)
            之規定時,在接獲本署通知翌日起四週內,應依本要點九(
            五)6.及九(五)7.之規定向本署提出所欲採行何種措施之
            說明。
         (3)若車輛(或引擎)製造廠選擇採用要點九(五)1. (1)之
            規定時,則在接獲本署通知翌日起二週內以書面通知本署,
            該信函應聲明車輛(或引擎)製造廠將負擔測試費用,該信
            函應由車輛(或引擎)製造廠授權之負責人簽名蓋章。
        2.當依本要點九(五)1. (1)之規定進行複測,以評估該引擎
          族之排放特性時,依定量比例執行新車抽驗者,依本要點九(
          五)2. (1)及九(五)2. (2)規定執行複測。依品質強制稽核
          制度執行新車抽驗者,依本要點九(五)2. (3)規定執行複測
          。
         (1)依定量比例執行新車抽驗者,複測取樣數至少為本要點九(
            二)7.或九(二)6. (6)中規定二倍。
         (2)依定量比例執行新車抽驗者,由初測取樣及複測取樣中選擇
            之測試車輛(或引擎)測得之全部空氣污染物算術平均值階
            低於排放標準時,且其中無任何車輛(或引擎)排放值超過
            排放標準百分之五十以上,則本署判定為新車抽驗合格。若
            算術平均值高於排放標準,則本署判定為抽驗不合格。
         (3)依品質強制稽核制度執行新車抽驗者,複測取樣及計畫依本
            要點九(二)6. (1)至九(二)6. (5)規定執行。若未通過
            複測,則本署判定為抽驗不合格。
        3.若依本要點九(五)2.規定由本署判定為「不合格者」時,該
          引擎族之排氣合格證明函及使用該引擎族所申請之機動車輛審
          驗合格證明將予以撤銷。若僅黑煙不合格,則撤銷該車型之機
          動車輛審驗合格證明。車輛(或引擎)製造廠對其未銷售及已
          銷售之使用中車輛應予收回改正,並應詳細說明其欲採行之措
          施。該說明應包含九(五)6.及九(五)7.之規定。
        4.本署將新車抽驗結果通知車輛(或引擎)製造廠或其國內代理
          人(或貿易商)若需車輛(或引擎)製造廠採取正式行動時,
          該通知函中會加以說明。
        5.依定量比例執行新車抽驗,若受測車輛(或引擎)超過排放標
          準百分之五十時,車輛(或引擎)製造廠應於接獲本署通知翌
          日起四週內向本署詳細說明其原因。
         (1)提送本署之資料應包含下列項目:
            對於每一部超過適用之排放標準車輛(或引擎),其未符
              合排放標準原因之工程評估。
            車輛(或引擎)製造廠對此問題本質之看法。
            車輛(或引擎)製造廠計畫採行之任何改正措施。
         (2)本署得要求車輛(或引擎)製造廠實施該項改正措施。
         (3)若本署審核車輛(或引擎)製造廠依九(五)5. (1)所提供
            之資料,判斷所提計畫採行之改正措施不盡妥當時,本署將
            撤銷其「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明」。
        6.當車輛(或引擎)製造廠由於新車抽驗不合格而準備進行該車
          型年未銷售及已銷售之使用中車輛(或引擎)之改正時,應詳
          細說明其計畫所採行之措施。
         (1)車輛(或引擎)製造廠之詳細說明應包含下列細項:
            欲改正車輛(或引擎)之辨識號碼。
            不合格原因之工程評估。
            車輛(或引擎)製造廠對此問題本質之看法。
            詳細說明採行之改正措施。
            計畫執行時間表。
            說明車輛(或引擎)製造廠對其品質管制程序及是否計畫
              改變該項程序。
            準備通知經銷商及車主有關計畫採取措施之函文影本。
        7.車輛(或引擎)製造廠應於送本署之函文中聲明其保證履行所
          述之改正措施。且函文須由車輛(或引擎)製造廠授權之負責
          人簽章。
        8.本署通知車輛(或引擎)製造廠或其國內代理人,撤銷其機動
          車輛審驗合格證明同時亦通知交通部。
        9.經本署撤銷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明之未銷車輛,依核定改善計
          畫執行後,得依本要點規定重新申請。

十、車輛收回改正:
  (一)使用中車輛在車輛(或引擎)完全依製造廠提供之維護手冊及使
        用手冊進行適當之保養與使用時,該車(或引擎)之排放值在保
        證期限內(以先發生者為基準)仍須符合排放標準。
  (二)使用中車輛之耐久性能是否符合排放標準,應依使用中車輛收回
        改正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署依使用中車輛收回改正作業要點之規定,據理判定某引擎車
        輛(或引擎)之排放值無法符合排放標準之原因,係由於排放控
        制系統或其他引擎參數設計或裝置不良所致時,車輛(或引擎)
        製造廠應自行收回不良之車輛(或引擎)加以改正。
  (四)若依本要點四(二)2.規定申請機動車輛審合格證明之引擎族車
        輛(或引擎),當原核發該證明國家之主管機關命令收回改正,
        或車輛(或引擎)製造廠自行收回改正時,則國外車輛(或引擎
        )製造廠、國內代理人、貿易商公會、個別貿易商亦應通知該收
        回改正車輛(或引擎)之車主及利用大眾傳播媒體刊登收回改正
        採行措施之改事,以進行不良車輛(或引擎)之收回啟正工作。

十一、車輛燃料系統之變更:
    (一)審驗合格之柴油引擎汽車,經變更燃料系統而可使用其它替代
          之燃料者應重新向本署提出申請「變更使用燃料引擎族排氣合
          格證明函」及「變更使用燃料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明」。
    (二)柴油引擎汽車其燃料系統經變更者,應由改裝廠負責其延續之
          耐久保證。
    (三)「變更使用燃料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明」由車輛製造廠或經濟
          部核准之改裝廠提出申請,除須具有車輛排放黑煙品質管制計
          畫外,並依本要點四(三)1.之規定辦理。
    (四)「變更使用燃料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明」之申請,除依本要點
          四(三)之規定辦理外,應提出下列資料。
          1.申請函及車輛改裝廠之申請審驗證明資料。
          2.經濟部核准之改裝廠文件。
          3.經濟部(或其指定專業機構)檢驗合格之改裝套件證明文件
            。
          4.其他資料:
           (1)一般資料
           (2)保證書
           (3)車輛規格表
           (4)替代清潔燃料燃料系統之流程。
           (5)替代清潔燃料系統組件構造及功能作用。
           (6)替代清潔燃料系統組件安裝位置。
           (7)替代清潔燃料系統照片介紹。
           (8)替代清潔燃料污染排放相關零件號碼表。
           (9)替代清潔燃料系統之調整。
          (10)替代清潔燃料系統之檢修。
          (11)替代清潔燃料系統之保養。
          (12)車主使用手冊。
          (13)排氣排放測試。
          (14)修正項目目錄。
          (15)附件。
    (五)劣化係數之訂定依本要點四(七)之規定辦理。
    (六)測試車輛之選擇依本要點三(二)1.之規定辦理。
    (七)排放測試依本要點四(六)之規定辦理。
    (八)排放標準依本要點四(四)之規定辦理。
    (九)改裝車抽驗依本要點九之規定辦理。
    (十)車輛收回改正依本要點十之規定辦理。
    (十一)經本署核發審驗合格證明之車型,其燃料系統變更者,應由
            改裝廠向本署提出申請,經取得本署同意函後,始可改裝。
            申請時應提出下列資料:
            1.申請函及申請審驗證明資料。
            2.經濟部核准之改裝廠文件。
            3.經濟部(或其指定專業機構)檢驗合格之改裝套件證明文
              件。
            4.改裝車型。
            5.本署指定專業檢驗機構測試報告。
            6.其它經本署指定之文件。
    (十二)依本要點十一(十一)取得本署同意函之改裝車輛,本署得
            視需要,依本要點九之規定辦理新車抽驗。

十二、進口國外使用過柴油車輛
    (一)自國外進口已在該進口國家交通監理單位登記領照之柴油及替
          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以下簡稱國外使用過柴油車輛),應符
          合「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五條:民國八十八年七
          月一日起實施之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檢驗排放標準規定。
    (二)已取得本署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
          明之進口者(廠商或自然人),進口與該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
          明所列之車型完全一致(含進口地區及車型年)之國外使用過
          柴油車輛且該車輛自出廠日起算自進口日未滿四年者,得適用
          原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明。進口者(廠商或自然人)對該進口
          使用過柴油車輛所負責任與進口新車完全相同(如耐久保證及
          接受本署抽驗等),且對該車之處理亦與新車完全相同(如須
          貼有排氣管制資訊、附車主手冊等)。其品質管制計畫中之自
          行抽驗比例為每一引擎族(或車型)每年進口二十五輛至少抽
          驗一輛。本署抽驗比例為:
          1.附有品質管制計畫:每一引擎族(或車型)年進口量每一百
            輛得抽驗一輛,不滿一百輛時,得至少抽驗一輛。
          2.未附有品質管制計畫:每一引擎族(或車型)年進口量每二
            十輛得抽驗一輛,不滿二十輛時,得至少抽驗一輛。
    (三)未取得本署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
          明之進口者(廠商或自然人),欲進口國外使用過柴油車輛且
          該車輛自出廠日起算至進口日未滿四年者,得比照新車依本要
          點規定申請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明,其申請格式、申請程序、
          排放標準、車輛污染測試(含行車型態、黑煙)及劣化係數之
          處理均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而進口者(廠商或自然人)所負責
          任與進口車輛之處理均與本要點十二、(二)一致。
    (四)依本要點十二、(三)所取得之審驗合格證明,得依本要點規
          定辦理延伸、沿用及修改。
    (五)進口國外使用過柴油車輛未取得本署核發「機動車輛審驗合格
          證明」之進口者(廠商或自然人),應逐車測試(含行車型態
          、黑煙),經測試符合本標準,始得辦理驗證核章。測試車輛
          自出廠日起算至進口日超過一年者,不須以劣化係數處理。
    (六)進口國外使用過柴油車輛,其自出廠日起算至進口日超過四年
          者,應逐車測試(含行車型態、黑煙),經測試符合本標準(
          不以五年/八萬或十六萬公里為限),始得辦理驗證核章。測
          試車輛不須以劣化係數處理。
    (七)進口國外使用過柴油車輛,申請本署驗證核章,須具備左列文
          件:
          1.「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正本。
          2.車輛出廠證明書。
          3.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明或測試報告。
          4.國外曾領車輛牌照證明。
          5.其他本署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