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氣管排放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 (HC)、氮氧化物(NOx) 、甲醛( HCHO)、粒狀污染物及黑煙之標準,分行車型態測定、目測判定及儀器 測定,規定如左表: [附表參見行政院公報 8卷 7期52頁]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為維護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有效運作,特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三十四條第二項訂定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