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採購稽核小組)之
設立機關如下:
一、中央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一)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部會署採購稽核小組:附屬機關較多之行政院所屬各部會署。
二、直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各直轄市政府。
三、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各縣(市)政府。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部會署採購稽核小組,由主管機關就行政院所屬各部會
署附屬機關較多者,報請行政院核定設立;該採購稽核小組並冠以部該會
署之名稱。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