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之範圍如下:
一、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一)設立採購稽核小組之部會署與所屬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或其補
          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有重大異常者。
    (二)設立採購稽核小組之部會署及所屬機關以外之中央各機關所辦
          理之採購,或其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
          。
    (三)地方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有重大異常者。
二、部會署採購稽核小組:
    (一)該部會署及所屬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二)該部會署及所屬機關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採購。
三、直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一)直轄市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二)直轄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
四、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一)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二)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法人或團體辦
          理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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