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法於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將原第十條第二項修正
    移列為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爰配合修正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二、本辦法無重複敘及「本法」之其他條文,無簡稱之必要,爰將「(以
    下簡稱本法)」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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