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一、配合本法於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將原第十條第二項修正 移列為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爰配合修正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二、本辦法無重複敘及「本法」之其他條文,無簡稱之必要,爰將「(以 下簡稱本法)」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