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於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原第十五條修正移列為第二
十六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獎勵各年齡層運動科學之研究、發展及運動
科學人才之培育,並輔導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將運動科學運
用於運動訓練;其獎勵條件、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配合修正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各年齡層運動科學之研究、發展及運動科學人才之培
育相關成果或著作,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申請獎勵:
一、申請期間截止末日前二年內所刊登或發表之成果或著作。
二、申請人自行設定專題且經一定研究方法及步驟而獲致成果或著作。
三、教師升等論文或碩(博)士學位論文。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序文,依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獎勵範圍,並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作業,
    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併入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爰修正明定符合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範圍且符合各款所定條件之一者,得向本部申請
    獎勵,俾利明確。
三、第一款所定「完成」二字,因研究成果完成及刊登日期不一,爰修正
    為「刊登或發表」,以臻明確;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增訂第三款明定獎勵之對象包括教師升等論文或碩(博)士學位論文
    ,以鼓勵教師升等或碩(博)士研究生以運動科學領域為研究對象,
    進而促進運動科學人才培育。

符合前條規定者,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至三十日,檢附下列資料向本部提
出申請:
一、申請人(代表人)所屬機關、學校或團體備函。
二、申請人資料表一份。
三、申請書一份。
四、切結書及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契約書一份。
五、符合前條之成果或著作一份。
其屬二人以上共同協力完成之成果或著作者,應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作
為申請人提出申請,並附切結書一份。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
  (一)序文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作業,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併入本部,爰
        配合修正。
  (二)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附表規定,考量其為提出申請時須檢附之申
        請表格資料等細節性事項,無庸於法規中予以明定,爰予以刪除
        。
  (三)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意見,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屬私法行為,應以
        簽訂契約之方式為之,爰修正第四款,增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
        契約書一份」,以資妥適。
  (四)為落實本法第二十六條之授權範圍尚包括運動科學人才培育之獎
        勵,並為利明確規範申請獎勵時應繳交第四條所定之各種成果或
        著作,爰修正第五款予以明定;又考量其餘各款均明定所需資料
        僅需提供本部一份,爰配合修正。
三、第二項,配合第一項之修正,併刪除附表之有關規定。

本部得邀集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專家學者共同議定審查基準、程序及獎勵
名額。本部受理前條申請案件,應於四個月內審結。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作業,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併入本部,爰配合修正
    相關文字。
三、另考量審查委員會無常設之必要,爰修正為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共同
    議定審查基準,並配合刪除組織簡則之規定。

本辦法獎勵之等第、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特優:一名;獎勵金新臺幣十萬元、獎座一座。
二、優等:以三名為原則;每名獎勵金新臺幣八萬元、獎座一座。
三、甲等:以五名為原則;每名獎勵金新臺幣五萬元、獎座一座。
四、佳作:若干名;每名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獎座一座。
申請案件皆未達獎勵基準時,前項各款名額得予從缺。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配合第四條修正明定本部得邀集所訂成員議定審查基準,爰
    將所定「若未達審委會所訂標準」修正為「皆未達獎勵基準」。

依本辦法獲得獎勵者,由本部定期公開表揚。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並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作業,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併入本部,爰
配合修正。

依本辦法獲得獎勵之成果或著作,出版或再版時應加印「本著作獲教育部
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專案獎勵」字樣,並贈送本部十冊。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並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作業,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併入本部,爰
配合修正名稱並酌作文字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獎勵及追繳所獲獎勵金、獎座,並追究其民、
刑事責任:
一、不符第二條規定。
二、違反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依本辦法所送之申請資料,無論是否獲得本部獎勵,均不退還。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作業,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併入本部,爰配合修正
    名稱。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