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獎勵之等第、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特優:一名;獎勵金新臺幣十萬元、獎座一座。
二、優等:以三名為原則;每名獎勵金新臺幣八萬元、獎座一座。
三、甲等:以五名為原則;每名獎勵金新臺幣五萬元、獎座一座。
四、佳作:若干名;每名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獎座一座。
申請案件皆未達獎勵基準時,前項各款名額得予從缺。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配合第四條修正明定本部得邀集所訂成員議定審查基準,爰
    將所定「若未達審委會所訂標準」修正為「皆未達獎勵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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