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29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二章   內部控制制度
第一節   原則與範圍
  銀行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含下列各項原則:
  一、管理階層之監督及控制文化:董(理)事會應負責核准並定期覆核
      整體經營策略與重大政策,董(理)事會對於確保建立並維持適當
      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之責任;高階管理階層應負責執行董
      (理)事會核定之經營策略與政策,發展足以辨識、衡量、監督及
      控制銀行風險之程序,訂定適當之內部控制政策及監督其有效性與
      適切性。
  二、風險辨識與評估: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須可辨識並持續評估所有對
      銀行目標之達成可能產生負面影響之重大風險,並決定如何因應相
      關風險,使其能被限制在可承受之範圍內。
  三、控制活動與職務分工:控制活動應是銀行每日整體營運之一部分,
      應設立完善之控制架構,及訂定各層級之內控程序;有效之內部控
      制制度應有適當之職務分工,且管理階層及員工不應擔任責任相互
      衝突之工作。
  四、資訊與溝通:應保有適切完整之財務、營運及遵循資訊;資訊應具
      備可靠性、及時性與容易取得之特性,並以一致性之格式提供,有
      效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建立有效之溝通管道。
  五、監督活動與更正缺失:銀行內部控制整體之有效性應予持續監督,
      營業單位、內部稽核或其他內控人員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均應即時
      向適當層級報告,若屬重大之內部控制缺失應向高階管理階層及董
      (理)事會報告,並應立即採取改正措施。

  銀行之內部控制制度應涵蓋所有營運活動,並應訂定下列適當之政策及
  作業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
  一、組織規程或管理章則,應包括訂定明確之組織系統、部門職掌業務
      範圍與明確之授權及分層負責辦法。
  二、相關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包括:
    (一)出納、存匯、授信、外匯、信託、新種金融商品。
    (二)投資準則及股權管理。
    (三)客戶資料保密。
    (四)利害關係人交易規範。
    (五)會計及財務報表編製流程、總務、資訊、人事管理(含輪調及
          休假規定)。
    (六)對外資訊揭露作業管理。
    (七)委外作業管理。
    (八)其他業務之規範及作業程序。
  前項各種作業及管理規章之訂定、修訂或廢止,必要時應有遵守法令單
  位、內部稽核單位等相關單位之參與。

  銀行應建立遵守法令主管制度、風險管理機制、內部稽核制度、以及自
  行查核制度,以維持有效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

  銀行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理)事會通過,如有董(理)事表示異議
  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銀行應將異議意見連同經董(理)事會通過之
  內部控制制度送各監察人(監事);修正時,亦同。
  銀行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內部控制制度提報董事會討論時
  ,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
  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