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風險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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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建立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
以評估及監督其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況、決定風險因應策略及
風險管理程序遵循情形。
前項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應經董(理)事會通過並適時檢討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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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出風險
控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
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理)事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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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下列原則:
一、應依其業務規模、信用風險、市場風險與作業風險狀況及未來營運
趨勢,監控資本適足性。
二、應建立衡量及監控流動性部位之管理機制,以衡量、監督、控管流
動性風險。
三、應考量整體暴險、自有資本及負債特性進行各項資產配置,建立各
項業務風險之管理。
四、應建立銀行資產品質及分類之評估方法,計算及控管大額暴險,並
定期檢視,覈實提列備抵損失。
五、應對銀行業務或交易、資訊交互運用等建立資訊安全防護機制及緊
急應變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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