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登記機關所備登記簿,應記載登記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住居所或營業所、
訂立契約日期、標的物說明、價格、擔保債權種類及其金額、有效期間等
;遇有變更登記者,其變更事項及年月日。
前項變更登記以附記為之,附記作成後,應將原登記應變更部分塗銷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現行第三項係規定登記機關登記簿之分類方式,屬登記實務執行事項
    ,尚無於本細則中規定之必要,另配合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品類表之
    刪除,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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