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須知依據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要點(以下簡稱推動要點)第
六點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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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動要點第四點所稱政府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之範圍如下:
(一)總投資金額在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公共建設及公營事業投資計畫
。
(二)總投資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民間投資計畫。
(三)其他配合政府政策,經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審議通過之投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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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金供應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前編製該年度及次年度可供運用資金
來源估計表送本小組,由本小組衡酌資金需求情形,議定資金供應單
位應提供之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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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重大建設計畫(含公營事業投資計畫)之申請及處理依下列程序
辦理之(詳圖一):
(一)計畫執行單位應研提計畫摘要表(附件一)及申請書(附件二)
各六份,送陳主管機關二份及本小組四份,主管機關加註審核意
見並抽存一份後,核轉本小組審議。
(二)申請案由本小組先洽特定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承辦銀行)依其授
信規範審查後,承辦銀行填列審查意見(附件三)函轉本小組審
議;其核貸金額應依申請計畫單位之法定預算所定舉債額度內為
之。
(三)申請計畫經本小組審議通過推薦者,由本小組函請主管機關轉知
計畫執行單位與承辦銀行辦理簽訂融資合約,並副知資金供應單
位及承辦銀行;未通過者由本小組函復主管機關轉知計畫執行單
位。
(四)融資合約簽約時請主管機關擔任計畫監督人,而於合約書中簽署
。承辦銀行依據融資合約額度與資金供應單位確定資金額度後簽
訂撥款合約。該二項合約簽妥後,分由資金供應單位及承辦銀行
函送本小組合約副本一份備查,融資合約並由承辦銀行函送主管
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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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間投資計畫之申請及處理依下列程序辦理之:
(一)民間投資計畫個別申請案(詳圖二):
1.民間投資計畫個別申請案由申請單位研提計畫摘要表(附件一
)及申請書(附件二)各六份,送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二份及
本小組四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註審核意見並抽存一份,核
轉本小組審議。
2.申請案由本小組先洽承辦銀行依其授信規範審查後,承辦銀行
填列審查意見(附件三)函轉本小組審議。
3.申請計畫經本小組審議通過推薦者,由本小組函請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轉知申請單位與承辦銀行依據議定之額度簽訂融資合約
,並副知資金供應單位及承辦銀行;未通過者由本小組函復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轉知申請單位。
4.承辦銀行依據融資合約額度與資金供應單位簽訂撥款合約,該
撥款合約及融資合約簽妥分由資金供應單位及承辦銀行函送本
小組合約副本一份備查;另由承辦銀行將融資合約函送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備查。
5.承辦銀行融貸計畫之執行,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切實督導。
(二)民間投資計畫透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金融機構提出之申請案(
詳圖三):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金融機構基於配合政府經濟及社會發展政
策需要,認為對於某類行業或業者有輔導或支援之必要者,得
研提計畫摘要表(附件一)、申請書(附件二)及貸款要點(
草案)各六份,函送本小組;貸款要點(草案)應明定貸款對
象,用途、金額、利率、期限(含寬限期)、辦理程序及使用
監督等相關事項。但由金融機構提出者,應同時送陳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加具意見後,核轉本小組。
2.申請計畫及貸款要點(草案)經本小組審議通過者,由本小組
函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通知資金供應單位及承辦銀行;未
通過者由本小組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知該申請金融機構。
3.承辦銀行依據本小組議定之額度與資金供應單位簽訂撥款合約
,撥款合約於簽妥後,由資金供應單位函送本小組合約副本一
份備查。
4.承辦銀行公開受理申貸,並依其授信規範及貸款要點核貸,其
核貸總金額不得超過撥款合約之額度。
5.承辦銀行融貸計畫之執行,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切實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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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資金供應單位依推動要點第十七點規定,應於每月十五日前編製該年
度截至上月底止實際資金來源及運用報告送本小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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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承辦銀行及計畫執行單位應就本小組議定之融資額度切實有效執行,
並依推動要點第十八點第一款規定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
二十五日前編製執行績效季報表送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及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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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依推動要點第十八點第三款規定得會同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查核各項計畫執行績效,承辦銀行及計畫執行單位應善盡協助
之責,如發現執行績效不佳,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能改善或改善情形
不理想者,本小組得斟酌實際情況通知資金供應單位或承辦銀行調整
已議定融資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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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對於中長期資金運用之申請,除銀行作業時間外其處理期間訂
定為三個月,若未能於所訂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
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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