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條文關聯

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在職訓練:
一、職前訓練:新進職員訓練班至少應安排若干小時以上有關洗錢防制法
    令及金融從業人員法律責任訓練課程,使新進職員瞭解相關規定及責
    任。
二、在職訓練:
  (一)初期之法令宣導:於洗錢防制法施行或修正後,應於最短期間內
        對職員實施法令宣導,介紹洗錢防制法及其有關法令,並講解本
        社之相關配合因應措施,有關事宜由負責督導洗錢防制作業之權
        責單位負責規劃後,交由職員訓練單位負責辦理。
  (二)平時之在職訓練:
        1.職員訓練部門應每年定期舉辦有關之訓練課程提供職員研習,
          以加強職員之判斷力,落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功能,並避
          免職員違法,本訓練得於其他專業訓練班中安排適當之有關課
          程。
        2.有關訓練課程除由本社培訓之講師擔任外,並得視實際需要延
          聘學者專家擔綱。
        3.訓練課程除介紹相關法令之外,並應輔以實際案例,使職員充
          分瞭解洗錢及資恐之特徵及可疑交易之類型,俾助於發覺「疑
          似洗錢及資恐之交易」。
        4.規劃或督導職員訓練之權責部門應定期瞭解職員參加訓練之情
          形,對於未曾參加者,應視實際需要督促其參加有關之訓練。
        5.除社內之在職訓練外,本社亦得選派職員參加社外訓練機構所
          舉辦之訓練課程。
  (三)專題演講:為更充實職員對洗錢防制法令之認識,本社得舉辦專
        題講座,邀請學者專家蒞社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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