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條文關聯

以臨櫃方式開戶應注意事項:
一、職員受理開戶時(包括個人戶及非個人戶),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
    件查核及留存第一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另有關身分證及登記證照外之
    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應具辨識力。
二、若屬個人開戶,除身分證外,並應徵提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如
    健保卡、護照、駕照、學生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機關學校團
    體之清冊,如可確認客戶身分,亦可當作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另應利
    用本社自行建置之資料庫或外部之資訊來源查詢是否為外國擔任重要
    政治職務人士,如是,應採取較高之風險管理措施並定期檢討。
三、非個人戶部分,應提供登記證照、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並應徵提董
    事會議紀錄、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始可辦理開戶。繳稅證明不能
    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但如已徵提公司設立等登記證照,得作為該非
    個人戶代表人(負責人)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另如公司戶開戶,已
    徵提登記證照,並由本社辦理經濟部網站查詢並留存公司登記資料,
    得免再徵提其他董事會議紀錄等文件。
以網路方式開立帳戶者,應依本聯社或銀行公會所訂並經主管機關備查之
相關作業範本辦理。
對採委託授權開戶或開戶後始發現有存疑之客戶應以電話、書面或實地查
訪等方式確認。
採公文或其他函件方式辦理開戶者,應於開戶手續辦妥後以公文掛號函復
,以便證實。
其他開戶應注意事項悉應依本社內部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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