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條文關聯

客戶有關交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特別注意,如認為有疑似洗錢或資
恐之交易,除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交易紀錄憑證外,應自發現疑似洗錢
或資恐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依本範本規定程序向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申
報:
一、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之現金存、提款交易,分別累計達一定金額以
    上,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二、同一客戶於同一櫃檯一次辦理多筆現金存、提款交易,分別累計達一
    定金額以上,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
    無關者。
三、同一客戶於同一櫃檯一次以現金分多筆匯出、或要求開立票據(如本
    社支票、存放同業支票、匯票)、申請可轉讓定期存單、旅行支票、
    受益憑證及其他有價證券,其合計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而無法敘明
    合理用途者。
四、同一客戶於不同櫃檯以每筆未逾(或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門
    檻之現金辦理存、提款,累計達一定金額以上,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
    、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五、客戶突有不尋常之大額存款(如將多張本票、支票存入同一帳戶),
    且與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六、久未往來之帳戶突然有大額現金出入(如存入大額票據要求通融抵用
    ),且又迅速移轉者。
七、開戶後立即有與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之大額
    款項存、匯入,且又迅速移轉者。
八、存款帳戶密集存入多筆小額款項,並立即以大額、分散方式提領,僅
    留下象徵性餘額,其款項與客戶之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本身營業性
    質無關者。
九、客戶經常於相關帳戶間移轉大額資金,或以現金方式(提現為名,轉
    帳為實)處理有關交易流程者。
十、每筆存、提金額相當相距時間不久。
十一、對結購大額外匯、旅行支票、外幣匯票或其他無記名金融工具,但
      其用途及資金來源交代不清或其身份業務不符者。
十二、經常性地將小額鈔票兌換成大額鈔票,或反之。
十三、經常替代他人或由不同之第三人存提大筆款項出入特定帳戶。
十四、同一帳戶或同一客戶透過不同帳戶分散交易,並經常有多筆略低於
      必須申報之金額存入帳戶或自帳戶提出者。
十五、突然償還大額問題放款,而無法釋明合理之還款來源。
十六、其他明顯不正常之交易行為,如大量出售金融債券卻要求支付現金
      之交易、或頻繁利用旅行支票或外幣支票之大額交易而無正當原因
      、或大額開發信用狀交易而數量與價格無法提供合理資訊之交易或
      以巨額(數千萬)金融同業支票開戶但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
十七、交易最終受益人或交易人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外國政府所提
      供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
      織;或交易資金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
      恐有關聯者。
十八、電視、報章雜誌或網際網路等媒體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該涉案人
      在本社從事之存款、提款或匯款等交易。
十九、數人夥同至本社辦理存款、提款或匯款等交易者。
二十、其他符合防制洗錢注意事項所列疑似洗錢表徵之交易,經本社內部
      程序規定,認定屬異常交易者。
本社對前項以外之其他經認定有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情形者(含現金及轉
帳交易),不論交易金額多寡,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前兩項交易未完成者,本社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