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證券商初次發行以國內證券或黃金現貨為標的之國內及海外認購(售)權
證時應向本中心申請設立專戶,證券商如為自行避險或部分自行避險,該
專戶應作為發行認購(售)權證之後建立避險部位及將來投資人要求履約
時提供作為履約專戶之用。證券商如全數委託其他機構避險,該專戶則作
為將來投資人要求履約時提供作為履約專戶之用,另其委託之風險管理機
構亦須於證券商處開設專戶,作為其發行認購(售)權證之後建立避險部
位之用。
證券商辦理議約型認購(售)權證業務,準用前項相關規定。
第一項證券商專戶設於自營商帳號下,發行人發行國內認購(售)權證時
,為適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三規定之避險需求,本國發行人帳號為
八八八八八八-八,惟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及議約型認購(售
)權證時,則非屬前開避險需求,本國發行人帳號為八八八八八八 -一。
惟外國證券商係透過直接或間接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
立分支機構提出申請者,該外國證券商應於該分支機構證券經紀商部門設
立避險專戶;風險管理機構於證券商處開設之避險專戶,應設於證券經紀
商部門,發行人發行國內認購(售)權證時,本國風險管理機構帳號為八
八八八八八 -八,惟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及議約型認購(售)
權證時,本國風險管理機構帳號為八八八八八八 -九。上開避險專戶均須
先向本中心申報,並只得買賣因避險所採之避險金融工具,另於該避險專
戶內之有價證券一律不得辦理質押。
〔立法理由〕
一、配合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三,明訂在避險必要範圍內適用優惠稅
    率之專戶為八八八八八八-八。
二、海外認購(售)權證及議約型認購(售)權證因非屬前開優惠稅率範圍
    ,俟爰明訂本國發行人發行該等權證本國發行人避險之帳號為八八八
    八八八 -一,外國發行人委託本國風險管理機構之避險帳號為八八八
    八八八-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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