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482
人,瀏覽人次:
829787588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請領會計師證書及申請登錄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10日
條文關聯
無格式複製
第四條
會計師證書遺失者,得申請補發;惟須刊登報紙三天,聲明原領字號證 書遺失作廢,並檢附整張報紙,依第三條規定辦理。嗣後如發現已報失 之證書,應即繳銷。 會計師證書損壞者,得檢具原證書依第三條規定申請換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