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請領會計師證書及申請登錄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10日

條文關聯

  會計師證書遺失者,得申請補發;惟須刊登報紙三天,聲明原領字號證
  書遺失作廢,並檢附整張報紙,依第三條規定辦理。嗣後如發現已報失
  之證書,應即繳銷。
  會計師證書損壞者,得檢具原證書依第三條規定申請換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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