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請領會計師證書及申請登錄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10日

條文關聯

  會計師依本法第九條申請登錄時,應備具左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登錄事項表。
  三、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四、會計師證書影本。
  五、服務證明。
  六、有關前款之薪資繳納所得稅證明。
  七、住(居)所證明。
  八、親筆簽名及印鑑卡。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對於經檢覈取得會計師資格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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