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請領會計師證書及申請登錄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10日

條文關聯

  前條登錄事項表,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住所或居所。
  二、會計師證書字號。
  三、學歷、經歷。
  四、事務所名稱、地址。
  五、設有分事務所者其名稱及地址。
  六、在其他區域登錄者其登錄字號。
  七、僱用助理人員者,其人數、姓名、學歷、經歷。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