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條文關聯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
  得不予許可:
  一、申請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二、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三、業務經營未依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執行。
  四、董事、監察人或辦理證券交易輔助業務之經理人有本法第五十三條
      規定情事。
  五、其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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